各庭、室、科、队:
为规范人民法院对执行款物的管理工作,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最高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以及我院执行工作实际,经院党组研究决定,在我院开展为期一个月的执行(案件)款物自查清理工作。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1、本院凡是曾经办理过案件的工作人员,均要在规定时间内对办理过的所有案件中渋及执行款物的,要全面进行细致筛查,填写自查表,并分别向执行局、监察室各提交一份予以备案。
2、自查清理款物的范围是指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提存等措施后,至今未变价处理或依法应由当事人领取而未领取的款物。
3、填表人要实事求是填写,经清理自查,如确实没有渋及到执行款物相关情况的,一律在自查表上填写为“无”,不得空白,并经部门负责人及主管院领导签字后按时上报。
4、经过清理自查,在曾经办理的案件中,渋及查扣物品丢失的,要在备注栏内简要说明,确实需要详细说明的可以另外附页说明情况。
5、凡是对执行款物自查清理工作不重视、不认真,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如实自查的,事后被发现仍存在未进行登记备案的相关执行款物。一经发现,经查证属实,要进行严肃处理。
在今后的工作中,对查封、扣押的动产,要认真审验、逐件登记,载明品名、数量、形状、特征及成色等项目;对容易损耗、变质,不宜长时间保存或保管费用过高的物品及时处理变现,避免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对查封的不动产,责令被执行人妥善管理、使用、不得故意毁损被查封物品。
以上通知要求,请各部门负责人传达到每位干警,并认真遵照执行。
注:自查表附后
内黄县人民法院
二Ο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