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犯罪案件上网追逃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逮捕
第一条 县法院在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犯罪案件立案后,对符合逮捕条件的被告人应当作出逮捕决定书,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到公安局办理逮捕证。
第二条 逮捕决定书和逮捕证由审理案件的县法院刑事审判庭负责办理。
第三条 办理逮捕决定书和逮捕证需要的被执行人及其家属身份信息等材料,县法院执行局应予搜集。
二、上网追逃
第四条 对在逃的被告人应予上网追逃。县法院刑事审判庭在办理好逮捕证后,应当将逮捕证、立案手续等上网追逃所需要的材料复印件移送县公安局执行警务室,由县公安局执行警务室到县公安局办理上网追逃手续。
三、押解和撤网
第五条 县公安局执行警务室应当在5日内将抓获的被告人押回。县法院执行局和法警大队应予以配合。
第六条 押解被告人应当成立押解小组,成员一般由县公安局执行警务室一名民警、县法院执行局一名正式干警和一名辅警、县法院司法警察大队一名正式司法警察组成,组长一般由县公安局执行警务室民警担任。特殊情况下,押解小组成员可以经领导同意进行调整。
第七条 押解小组执行押解任务时,应当执行《内黄县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警察对拒执在逃人员的长途押解方案》的规定。
第八条 押解所需车辆、燃油和司机由县法院办公室负责调配和派遣。
第九条 抓获地距内黄县县城1000公里以上的,押解小组原则上应当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返程不能直达内黄县县城的,由县法院派车至押解小组返回时的就近到达地接回。
第十条 网上追逃的奖金由县法院负责,县法院办公室应当予以保障。
第十一条 撤网由公安局执行警务室负责。
四、体检和送押
第十二条 押解小组将被告人带回后,应当将被告人移交刑事审判庭进行体检和送押。交接时应当办理书面交接手续。
第十三条 对被告人进行体检和送押由刑事审判庭和法警大队负责。
五、其他
第十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县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内黄县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