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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黄县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立案实施意见(试行)

发布时间:2018-02-05 10:07:52


为进一步合理配置司法资源,充分发挥人民法庭的职能作用,切实提高审判、执行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结合我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人民法庭立案受理民事案件范围

人民法庭受理其区域范围内的人格权纠纷、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物权纠纷、民间借贷和买卖合同纠纷(标的一般在15万元以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及适用特殊程序案件纠纷(不含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上述案件中当事人一方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除外。城郊、东庄、后河人民法庭的离婚案件除外。各人民法庭管辖的区域范围分别为:

城郊人民法庭:城关镇、张龙乡、马上乡、长庆路办事处;

东庄人民法庭:东庄镇、高堤乡、亳城乡、豆公乡;

后河人民法庭:后河镇、梁庄镇、中召乡、白条河;

井店人民法庭:井店镇、二安乡、六村乡;

楚旺人民法庭:楚旺镇、宋村乡、田氏镇、石盘屯乡。

二、人民法庭立案受理执行案件的范围

为调动法庭审判人员的积极性,提升人民法庭在参与社会治理中的权威,推动审判与执行工作的有效衔接,彰显司法利民、便民原则,下列被执行人均为本辖区的案件可以由审理该案的人民法庭立案执行:

1.人民法庭调解结案的案件;

2.涉及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探视权的判决案件;

3.适宜法庭执行、诉讼标的额较小的判决案件。

执行局应加强对人民法庭的业务培训和指导。

三、人民法庭受理案件的特别规定

1.各人民法庭立案受理的案件参照“原告就被告”原则,由起诉状列明的被告住所地人民法庭审理;起诉状列明的被告住所地与现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告现居住地法庭审理。

有多个被告的,由第一被告住所地人民法庭审理,第一被告住所地不在本法院辖区的,按其所列住所地在本法院辖区的第一个被告的住所地确定。

被告住所地均不在本法院辖区的,按其所列住所地在本法院辖区的第一个被告的住所地确定。

被告住所地均不在本法院辖区内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庭审理;原、被告住所地均不在本法院辖区内,由最密切联系地人民法庭审理。

2.人民法庭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证据保全、诉前行为保全的,由人民法庭自行审查立案,出具法律文书。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自行按规定立执行案件后,交由执行局执行。

3.因原告系外地当事人、上级法院指定立案、管辖权移送案件等特殊原因无法前往人民法庭办理立案手续的,由立案庭先进行审查立案,立案后通知相关人民法庭领取卷宗,人民法庭应及时领取。

4.对不属于自己立案的范围的案件,当事人坚决要求立案的,报经主管立案工作的副院长同意后,予以立案,并将案件材料及时转交有关人民法庭。

5.各人民法庭对于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写出书面报告,报立案庭统一处理。

6.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审判庭因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审理的案件,承办法官不得自行退案或不领取卷宗,承办法官应报经主管立案工作的副院长协调确定后,重新分案。

7.网上立案由立案庭统一负责审查,立案后按本规则分配到相关庭室审理。

8.各人民法庭所立案件符合诉前调解条件的,应自行安排诉前调解,并建立台账。

9.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案件由立案庭统一立案,后河法庭审理。

10.院长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决定对部分案件分工适时进行调整,由立案庭具体办理手续。

四、立案工作监督

1.立案庭应加强对人民法庭立案工作的业务培训和指导。

2.人民法庭审查立案时,严格落实立案登记制的相关规定,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

3.立案庭和各人民法庭不得相互推诿立案、拒绝立案。凡有当事人投诉反映相关情况的,经监察室核实,按情节轻重作出相应处理。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内黄县人民法院

                                                2018年2月5日

责任编辑:宋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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