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各部门:
《内黄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已于2017年10月30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第31次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审判管理办公室反馈。
内黄县人民法院
2017年10月30日
内黄县人民法院
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改革和完善审判委员会制度,规范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和运行程序,充分发挥审判委员会的功能作用,切实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根据法律、司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本院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审判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决定重大或者疑难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
第二节 审判委员会的职责
第三条 审判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讨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二)结合本院和本地区实际,总结审判工作经验;
(三)监督指导本院审判工作;
(四)制定本院审判工作规范性文件;
(五)分析研判本院审判工作运行态势,实施审判管理;
(六)决定本院院长参加案件审判时的回避;
(七)讨论决定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重要事项。
第四条 下列案件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一)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案件;
(二)需要确认违法审判的案件;
(三)职务犯罪案件以及拟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事案件;
(四)拟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且需上级核准的案件;
(五)免于刑事处罚的案件;
(六)拟宣告被告人无罪、暂予监外执行的刑事案件;
(七)拟就法律适用问题向上级人民法院请示的案件或法律规定不明确,存在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的案件;
(八)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报请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
第五条 下列案件可以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一) 合议庭意见有重大分歧、难以作出决定的案件;
(二)拟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或者涉案人数众多、重大评估、拍卖、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的执行案件;拒执自诉案件的逮捕等事项。
(三)涉外、涉台和涉港、澳案件;
(四)具有信访因素且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
(五)案件处理结果在本辖区可能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六)对审判工作具有指导意义的新类型案件;
(七)具有典型意义或者存在共性问题的发回重审案件;
(八)其他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疑难、复杂、重大案件。
第三节 审判委员会的会前准备
第六条 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和其他议题,由合议庭(议题承办人)层报庭长(部门负责人)、主管副院长或院长决定。院长、主管副院长或者庭长认为案件不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可以要求合议庭复议。
第七条 拟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和其他议题,合议庭(议题承办人)应当于会议召开两日前向审判管理办公室进行议题登记,并提交由庭长(部门负责人)、主管副院长或院长审签决定的案件(议题)呈报表、纸质报告、电子报告等议题材料。
第八条 案件审理报告应当符合有关规范要求。其他议题报告应当参照案件审理报告的规范要求,并附有关调研、征求意见等情况的说明。
第九条 审判管理办公室对呈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上会要求的材料予以退回或建议承办部门补充、修改。
第四节 审判委员会的会议规则
第十条 审判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原则上于周四召开。经会议主持人决定,可临时增减会议次数。
审判委员会会议每半天为一次,会议次数按年度连续计算。
第十一条 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主持召开,院长因故不能主持时,委托副院长主持。
第十二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于会前及时通知审判委员会记录人员。
第十三条 审判委员会会议应当有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出席方可进行。
审判委员会会议召开前,到会委员应进行签到。
第十四条 下列人员可以列席审判委员会讨论:
(一)承办案件的合议庭成员、其他议题承办人;
(二)承办案件、其他议题的审判庭或部门负责人;
(三)拟再审案件的原审合议庭成员及审判庭负责人;
(四)其他有必要列席的人员。
经主持人同意,列席人员可以提供说明或表达意见,但不参与表决。
审判委员会讨论可能判处被告人无罪的公诉案件以及与检察工作有关的其他议题,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其指派的副检察长可以列席。检察长或副检察长在承办人汇报完毕、委员表决前可以发表意见,并应记录在卷。
第十五条 审判委员会记录人应提前通知审委会委员和案件(议题)承办人会议召开时间。
需要列席会议的合议庭其他成员及审判庭或部门负责人,再审案件的原合议庭成员及原审判庭负责人由案件承办人负责通知。
第十六条 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一般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承办人汇报案情和合议庭意见,列席会议的合议庭其他成员进行补充;
(二)审判庭负责人补充说明情况;
(三)审判庭主管副院长补充说明情况;
(四)委员就有关问题进行询问;
(五)委员按照法官等级和资历由低到高顺序发表意见,主持人最后发表意见;
(六)主持人主持表决;
(七)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及审判委员会决定。
审判委员会讨论其他议题,参照适用以上程序。
第十七条 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或其他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委员应当客观、公正、独立、平等发表意见。审判委员会表决时一人一票,依照以下规则作出决议:
(一)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或者其他议题,应当按照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多数意见作出决定,少数委员的意见应当记录在卷;
(二)同一议题有多个事项需要表决的,可以分项表决;
(三)对于审判委员会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主持人可以要求相关部门或人员组织研究后再次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第十八条 审判管理办公室和合议庭、非案件类议题承办部门负责整理审判委员会讨论记录,会议记录应全面、真实、准确地记明各委员和列席人员的观点、意见以及表决情况和决定。
审判委员会记录人对审判委员会的讨论记录按年度会议次序前后装订成册,归入文书档案,长期保存。合议庭、非案件类议题承办部门书记员对审判委员会的讨论记录,经审判委员会委员核对无误签名后归入案件卷宗。
第十九条 未经院长或会议主持人批准,不得查阅、复制、摘抄审判委员会记录人对审判委员会的讨论记录。
第二十条 审判委员会记录以及依照法定程序尚未公开或不宜公开的情况和事项属审判工作秘密。审判委员会委员、列席人员、工作人员违反保密纪律泄露审判工作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本规则未规定或与法律、司法解释、上级法院规定不一致的内容,按照法律、司法解释、上级法院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