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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黄县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集中办理委托鉴定工作规范》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2-18 11:40:26


本院各部门:

现将《内黄县人民法院集中办理委托鉴定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本规定贯彻执行。




                                                      内黄县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8日


内黄县人民法院

集中办理委托鉴定工作规范


为进一步加强司法技术工作,规范司法技术工作管理,确保对外委托鉴定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辅助工作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一、诉讼服务中心是本院对外委托司法辅助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统一办理全院司法鉴定对外委托工作。

二、司法辅助工作包括审判和执行过程中委托专门机构或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审计、评估等工作。

三、案件审理、执行期间,当事人提出的司法鉴定、评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由业务庭将所需材料移送司法技术工作室,司法技术工作人员通知当事人到场采用协商、随机摇号方式选取鉴定机构。

四、业务庭移送鉴定、审计、评估时应当填写移送表,移送表应载明的内容:

1、案件名称、简要案情、委托目的和要求;

2、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及联系方式、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

3、移送的案件材料和有关的鉴定材料目录,被鉴定标的物的详细地点、状况,既往鉴定情况;

4、案件承办法官的姓名、电话,移送日期;

5、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五、委托鉴定、审计案件移送时应当移交的材料:

1、相关卷宗材料;

2、经过法庭质证确认的当事人举证材料;

3、法院依职权调查核实的材料;

4、既往鉴定报告文书;

5、对外委托需要的其他材料。

六、委托评估案件移送时应当移交下列材料

(一)生效的法律文书;

(二)标的物的相关权属证明;

(三)标的物的范围、数量、质量、存放地点、财产状况(包括占有、使用情况);

(四)标的物的瑕疵情况说明;

(五)当事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

(六)送达地址确认书;

(七)与评估有关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如系复印件,应当由审判、执行部门核对无异并加盖部门公章。

七、对移送鉴定、审计、评估只提供司法鉴定、审计、评估移送表,不提供相关材料的,司法技术工作人员不子受理。

八、选取鉴定机构时,法医、文检、审计、工程造价等司法鉴定案件,由司法技术工作人员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选定受委托机构,协商不成的,采取随机摇号方式,从鉴定机构名册中确定受委托机构。评估案件一律采取随机摇号方式,从鉴定机构名册中确定受委托机构。

九、对司法鉴定、评估等案件,从受理开始,司法技术人员即建立专门的明细台帐,对所有委托案件的诉讼类型、承办法官、当事人情况、委托项目、委托机构、处理结果等情况都做到清楚记录。司法技术工作人员在办理对外委托鉴定、评估事项前,向当事人做出风险告知,明确告知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不配合中介部门、不正确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并就评估鉴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困难、风险以及费用的承担等问题,及时向申请人充分释明,使申请人能够理性对待申请鉴定、评估工作。

责任编辑:宋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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