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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黄县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拒执犯罪案件会商机制的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7-23 11:46:34


本院各部门:

现将《内黄县人民法院拒执犯罪案件会商机制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抓好落实。



     内黄县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3日












内黄县人民法院

拒执犯罪案件会商机制的规定


为及时依法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严厉打击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以各种手段抗拒执行、阻碍执行甚至暴力抗拒执行的犯罪行为,提高司法公信力,确保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顺利执行,形成打击抗拒执行犯罪的高压态势,提高我院执行质效和刑事审判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制度所会商的拒执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类案件:

1、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2、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的妨害执行行为构成犯罪的案件。

第二条  刑庭会商小组组长由主管院长担任,成员包括刑庭庭长、刑庭各员额法官。执行局会商小组组长由主管院长担任,成员包括审判委员会专委、执行局长、各实施团队团队长、各法庭主抓执行工作的负责人。案件需按自诉程序立案的,会商会议应邀请立案庭庭长或者负责立案的人员参加。

第三条  拒执案件会商会议原则于每月的第一周和第三周的周四下午召开。必要时,由双方小组组长决定,也可以临时召开。召开前由刑庭与执行局的负责人对接会商内容及准备工作。

第四条  案件承办人应当在会商会议前二日内,将所需会商的案件报告送交会商小组联络人,联络处设在执行局,联络人:执行局宛姗姗。

第五条  联络人应在会议的前一日制作会议议程,连同执行报告报送会商小组组长。会议时间确定后,联络人应通知执行案件承办人按时参加会议,汇报案件。 

第六条  会商会议讨论案件应有专人负责记录。

      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责任编辑:宋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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