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各部门:
现将《民事主审法官会议工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抓好落实。
内黄县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9日
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事主审法官会议工作细则
为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统一民事案件裁判尺度,提升民事审判质效和水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健全完善人民法院主审法官会议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会议功能与作用
1.民事主审法官会议是为独任法官、合议庭正确理解和准确适用法律提供咨询意见的重要平台;是促进法律适用统一的重要平台;是依法依规进行审判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平台。
二、会议组成人员
2.民事主审法官会议由主管副院长担任召集人和主持人。
3.民事主审法官会议由本院资深民事员额法官组成,民事审判团队负责人(庭长)原则上均为成员,具体人员组成由院党组研究审定并下发文件。
主审法官会议须由全体成员过半数到会方可举行,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要提前向召集人请假。
民事主审法官会议召开前应邀请中院分包基层法院的民事审判部门负责人列席,听取指导意见和建议。
4.根据会议讨论议题及案件需要,主持人可以邀请专家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其他相关专业人员列席会议并发表意见,但其发表的意见仅供会议参考(主要指涉医疗、建筑、金融等专业知识方面)。
5.主审法官会议设专职秘书,会议秘书由主管副院长指定,负责会议的通知、准备和记录等事宜。参会人员入场前在会议记录人处签到。
6.除以上人员参会外,对需要上会研讨的案件,承办法官需安排书记员在该案件研讨时随案记录。
三、提请范围和主体
7.下列民事案件应当提交民事主审法官会议讨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案件):
(1)新型、疑难、复杂、矛盾尖锐、有重大信访隐患类案件;
(2)裁判规则、尺度有待统一,或者在法律适用方面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
(3)拟作出的裁判结果与本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类案裁判可能发生冲突的案件;
(4)示范诉讼的群体性案件;
(5)合议庭意见分歧较大的案件;
(6)发回重审、指令继续审理案件及再审案件;
(7)可能涉及刑事违法犯罪的案件如涉套路贷、职业放贷、虚假诉讼案件等;
(8)破产案件;
(9)涉村委会(村民小组)的农村土地承包、集体经济纠纷案件;
(10)执行异议之诉案件;
(1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
(12)驳回起诉案件;
(13)经承办法官或庭长提请,且主管副院长认为确有必要讨论的其他案件。
本院制定的与民事审判有关的规范性文件可以提请主审法官会议讨论。
8.应当提交民事主审法官会议讨论而未提交,案件被发回改判、再审改判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后果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审判责任。
9.案件承办法官或审判长认为需要提交主审法官会议讨论的,应当先向庭长提出,经其审核同意后报主管副院长,由主管副院长决定是否提交会议讨论;院、庭长也可以依职权决定将以上案件提交民事主审法官会议讨论。
提请报送时案件承办法官应填写民事主审法官会议研讨案件(事项)申请表。
四、召开时间和提交材料
10.本院民事主审法官会议定于每周三下午召开,如有特殊情况,由会议召集人另行确定。
11.承办法官应于民事主审法官会议召开前3天提交下列材料:
(1)会议研讨案件(事项)申请表;
(2)经独任法官或合议庭成员签名的案件审理报告纸质版及电子版;
(3)类案或相关案例检索报告;
案件审理报告中应当明确案件争议焦点,研讨的问题或方向。
以上材料应于每周五之前送交庭长处审核,并将上述材料交会议秘书,会议秘书应于每周五通过内网cocall将案件研讨材料发送至参会人员。
五、议事程序
12.讨论案件时,首先由案件承办法官介绍案情、争议焦点,提出需要讨论的问题,主审法官会议应对争议问题进行充分讨论,最后发表意见时按照法官等级和资历由低到高的顺序发言,也可以根据案情由熟悉案件所涉专业知识的法官先发表意见,主持人最后发表意见,并总结归纳讨论情况,形成讨论意见。
13.各参会人员就研讨案件发表意见时,应当依据法律规定及专业知识,严谨审慎地进行发言,不可随意表态或者不表态。
14.民事主审法官会议讨论形成的意见,相关案件的书记员进行记录整理后由案件承办法官审阅签名,交会议秘书审核并签名,然后依次交审判长、庭长(团队负责人)、其他与会成员签名,装入案件副卷存档。
意见签署应当于会议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完成。逾期未完成的,由案件所在审判团队负责人督促,但至迟不得超过七个工作日。
15.主审法官会议讨论案件形成的会议记录,由会议秘书负责保管,除与会成员和承办法官可以阅看外,其他人员不得查阅、摘抄或者复制。确因工作需要查阅、摘抄或者复制的,须经主管副院长批准。
六、意见的效力及运用
16.独任法官或合议庭决定是否采纳主审法官会议讨论形成的意见,并对案件最终处理结果负责。
17.主审法官会议多数意见同意独任法官或合议庭(多数)意见时,即可径行裁判,但主管副院长认为需要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的除外;主审法官会议形成的多数意见不同意独任法官或合议庭(多数)意见的,主管副院长可依照审判监督管理权限要求合议庭或者独任法官对案件进行复议。独任法官或合议庭经复议采纳主审法官会议指导意见的,重新制作合议笔录,即可裁判;不采纳主审法官会议指导意见的,应当说明不采纳该意见的理由,主管副院长应当按照规定将案件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主审法官会议讨论意见存在较大分歧或未形成多数意见的,由主管副院长决定是否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
经主审法官会议讨论的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时,应附主审法官会议记录,主审法官会议意见一并写入审理报告。
18.对经民事主审法官会议研究的案件,要在裁判后30日内告知会议秘书是否上诉,在二审裁判做出后30日内告知会议秘书二审结果,每季度对该类案件上诉后的二审处理结果进行汇总,并于当季最后一次主审法官会议进行研判,查找存在问题,改进审判工作,促进主审法官会议精准度及效能最大化。
七、保密义务
19.出席主审法官会议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漏会议议题、案件信息和讨论情况。违反保密义务的要按相关法律和组织纪律严肃追究责任。
八、考核监督
20.员额法官参加主审法官会议的情况计入工作量,作为绩效考核的加分项纳入业绩档案。
九、附则
21.本细则没有规定或者与有关法律、司法解释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司法解释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为准。
22.本细则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本院之前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规定为准。
附件:1.民事主审法官会议组成人员名单
2.民事主审法官会议研讨案件(事项)申请表
3.案件审理报告(模板)
4.民事主审法官会议讨论案件笔录(模板)
附件1:民事主审法官会议组成人员名单
民事主审法官会议的人员名单
会议召集人: 张 峰 党组成员、副院长
会议组成人员:尚留伟 党组成员、副院长
马国付 审判委员会委员
李随生 审判委员会委员
田青旭 审判委员会委员
常红波 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申学风 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
王志中 行政综合审判庭庭长
郭卫锋 城郊人民法庭庭长
张永杰 井店人民法庭庭长
刘瑞敏 立案庭庭长
会议秘书: 常红波 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郭金凤 民事审判第二庭法官助理
附件2:民事主审法官会议研讨案件(事项)申请表
民事主审法官会议研讨案件(事项)申请表
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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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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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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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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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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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独任法官)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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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研讨的问题及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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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长(审判团队负责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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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副院长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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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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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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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案件审理报告(模板)
原告……与被告……***纠纷一案的
审理报告
案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二、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
三、当事人诉辩主张和举证情况
四、对证据的分析认证、对案件事实的认定
五、对争议焦点的归纳和评价
六、需要说明的问题(包括与上级法院沟通情况等)
七、类案检索情况及报告
八、处理意见
九、相关法律法规
附件4:民事主审法官会议讨论案件笔录(模板)
内黄县人民法院民事主审法官会议讨论案件笔录(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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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年第 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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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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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报庭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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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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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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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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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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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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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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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席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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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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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记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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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录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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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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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议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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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席 人 员 签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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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黄县人民法院民事主审法官会议讨论案件笔录(附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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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事主审法官会议讨论案件记录
时 间:
地 点:
会议主持人:
出席人员:
会议记录人:
研究案件:
案件承办法官:
合议庭成员:
书记员:
会议内容记录如下:
一、案件承办法官汇报案情
二、合议庭成员或庭长(团队负责人)补充说明情况
三、会议出席人员讨论发言
四、会议出席人员发表意见
五、会议评议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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