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庭、室、科、队:
现将《内黄县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立案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按照方案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内黄县人民法院
2017年6月23日
内黄县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庭立案实施意见(试行)
为保证审判工作的正常有序进行,提高审判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结合我院审判工作实际,按照基本均衡、突出类型、便民利民的原则,制定本意见,以进一步科学合理配置司法资源,切实提高立案工作质量和效率。
一、人民法庭立案受理案件范围
人民法庭受理其区域范围内的人格权纠纷、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物权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标的10万元以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及适用特殊程序案件纠纷(当事人一方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除外,城郊、东庄、后河人民法庭涉及的离婚案件除外)。各人民法庭管辖的区域范围分别为:
城郊人民法庭:城关镇、张龙乡、马上乡、长庆路办事处;
东庄人民法庭:东庄镇、高堤乡、亳城乡、豆公乡;
后河人民法庭:后河镇、梁庄镇、中召乡、白条河;
井店人民法庭:井店镇、二安乡、六村乡;
楚旺人民法庭:楚旺镇、宋村乡、田氏镇、石盘屯乡。
二、人民法庭受理案件的特别规定
1、各人民法庭立案受理的案件参照“原告就被告”原则,由起诉状列明的被告住所地人民法庭审理;起诉状列明的被告住所地与现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告现居住地法庭审理。
有多个被告的,由第一被告住所地人民法庭审理,第一被告住所地不在本法院辖区的,按其所列住所地在本法院辖区的第一个被告的住所地确定。
被告住所地均不在本法院辖区内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庭审理;原被告住所地均不在法院辖区内的,由最密切联系地人民法庭审理。
2、人民法庭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证据保全、诉前行为保全的,由人民法庭自行审查立案,出具法律文书。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自行按规定立执行案件后,交由执行局执行。
3、因原告系外地当事人、上级法院指定立案、管辖权移送案件等特殊原因无法前往人民法庭办理立案手续的,由立案庭先进行审查立案,立案后通知人民法庭领取卷宗,人民法庭应及时领取。
4、对不属于自己立案范围的案件,当事人坚决要求立案的,报经主管立案工作的副院长同意后,予以立案,并将案件及时转交有立案权的庭室。
5、各人民法庭对于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写出书面报告,报立案庭统一处理。
6、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审判庭因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审理的案件,承办法官不得自行退案或不领取卷宗,承办法官应报经主管立案工作的副院长协调确定后,重新分案。
7、网上立案由立案庭统一负责审查,立案后按本规则分配到相关庭室审理。
8、各人民法庭所立案件符合诉前调解条件的,应自行安排诉前调解,并建立台帐。
9、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案件由立案庭统一立案,后河法庭审理。
10、院长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决定对部分案件分工适时进行调整,由立案庭具体办理手续。
三、立案工作监督
1、立案庭负责全院的立案工作,负责监督和指导人民法庭的立案工作。
2、人民法庭审查立案时,严格落实立案登记制的相关规定,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
3、立案庭和各人民法庭不得相互推诿立案、拒绝立案。凡有当事人投诉反映相关情况的,经监察室核实,按情节轻重作出相应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