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各部门:
现将《内黄县人民法院关于强化审判执行工作责任的规定》的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本规定贯彻执行。
内黄县人民法院
2018年3月8日
内黄县人民法院
关于强化审判执行工作责任的规定
根据全面从严治党和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制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院涉诉信访案件的办理,规范审判执行工作,提高干警办理案件的责任心,杜绝或最大限度减少错案的发生,结合我院工作实际,根据审委会研究决定,制定本规定。
一、关于判决书、裁定书表述不清,造成案件无法执行的特别规定。案件审结后,审判庭的承办人员在制作有执行内容的裁判文书时,应确保相关执行内容清晰明确可执行。因判决书未能书写清楚执行内容,致使案件无法执行或者当事人信访的,由执行局交审管办进行评查,提交审委会进行讨论,确定直接责任人员。
二、关于查封、扣押、冻结财物不及时处置的特别规定。查封、扣押、冻结的当事人财物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及时处置,因办理查封扣押程序的人员未按法律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要求,及时对相关财物进行处置,致使财物价值贬损或无法执行,造成案件当事人信访的案件,由审管办进行评查,提交审委会进行讨论,并根据责任大小,确定直接责任人和协助执行人员。责任人已不在执行工作岗位的,仍由其负责执行。
三、关于退休、调离我院、辞职须履行程序的特别规定。即将退休或其他原因离职的干警,在离任前须由监察室会同所在部门和主管领导对其离任进行全面审查,核查是否有经办案件未办结,是否有卷宗应归档未归档,是否有欠单位公款及使用单位公物未归还等问题。问题不彻底解决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四、综合上述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情形的责任人无论是否已退休或调离原岗位,仍为办理相关案件的直接责任人,原部门负责人为其具体责任人,原主管领导为该案的包案领导,共同负责做好信访稳定和化解工作。凡不服从责任分配,不做矛盾化解工作的,依照相关纪律规定严肃问责,凡态度不端正又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把该案作为违法线索向监察委员会移交,严肃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第四条规定的原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已调离我院或退休的,由现任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作为具体责任人和包案领导。
六、本规定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