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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黄县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深入实施“精审判、铸铁案” 工程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3-20 15:06:03


本院各部门:

根据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深入实施“精审判、铸铁案”工程的意见》的通知,制定《内黄县人民法院关于深入实施“精审判、铸铁案”工程的意见》,已经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审管办报告。



                        内黄县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0日       


内黄县人民法院

关于深入实施“精审判、铸铁案”工程的

   


为持续推进严格管理、精细管理、规范管理,进一步巩固深化审判质效提升成果,将每一起案件都办成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的铁案,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组织领导

第一条  【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牢牢把握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全面实施“精审判、铸铁案”工程,促进审判质量、效果、效率“三个统一”,推动审判工作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均衡的发展。

第二条  【基本原则】实施“精审判、铸铁案”工程,应当坚持党组统一领导、聚焦核心关键、全面均衡推进、强化过程管理、严格规范考核的原则。

第三条  【组织领导】我院成立“精审判、铸铁案”工程领导小组,由党组书记、院长王海军任组长,副院长张峰任副组长,其他院领导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副院长尚留伟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设在审管办。

二、工作目标和措施

(一)强化诉源治理

第四条  【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推动综治组织、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仲裁机构、公证机构等各类治理主体发挥预防与化解矛盾纠纷的作用,完善诉调对接工作平台建设,加强诉讼与非诉纠纷解决方式的有机衔接,对涉及家事、物业、土地、金融、相邻关系、劳动争议、消费者权益等多发性纠纷,先行分流到多元化解平台开展调解,推动形成“社会调解优先、法院诉讼断后”的递进式矛盾纠纷过滤体系,将大量矛盾纠纷化解在诉讼之前,有效遏制案件持续大幅攀升态势,力争受理案件数量同比增幅不超过5%,为“精审判、铸铁案”工程实施奠定良好基础。

第五条  【加强诉调对接】对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应当在立案前向当事人发放是否同意诉前调解确认书,释明诉前调解的优势特点,广泛开展诉讼成本指引、诉讼风险告知等工作,引导其通过诉前调解化解矛盾纠纷。要求诉前分流案件数不低于新收民事一审案件数的40%,调解成功率力争达到40%以上。

第六条  【强化委派调解】全面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委派调解机制的指导意见》,加强诉前委派调解、诉中委托调解、司法确认等工作,积极推进律师调解试点工作。

(二)规范立案管理

第七条  【推进便民服务】健全完善诉讼服务大厅、网上诉讼服务、自助服务终端、手机移动应用、12368诉讼服务热线“五大平台”功能,积极适应疫情防控等特殊时期社会管理措施,为诉讼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诉讼服务,努力实现“最多跑一次,最好不要跑”,当场立案率不低于95%以上,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网上立案率不低于60%、网上缴费率不低于50%。

第八条  【做好立案环节案件的甄别分流】依法、科学制定简单案件与复杂案件的区分标准和分流规则,采取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方式,全面推进一审民事案件繁简分流,有序推动一审行政案件繁简分流,积极推行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改革,确保简单案件由人民法庭、速裁团队及时审理,系列性、群体性或关联性案件原则上由同一审判组织集中审理,实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繁简得当。对于繁简程度难以及时准确判断的案件,立案、审判及审判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会商沟通,实现分案工作的有序高效。

第九条  【推行示范诉讼】对于系列性或者群体性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选取个别或少数案件先行示范诉讼,通知其他类案当事人当庭或者通过视频观看庭审,参照其裁判结果来处理其他同类案件,通过个案示范处理带动批量案件的高效解决。拟受理10件以上的批量案件,立案前必须经该院领导小组研究,并报中院立案部门备案。

(三)提升审判质量

1.树立正确的司法理念

第十条  【端正司法理念】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将审判质量作为审判工作的生命线,将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坚决摒弃就案办案、机械办案、孤立办案的僵化思维,确保一审案件发回重审改判率不超过1.5%。

2.落实“一审中心主义”裁判理念

第十一条  【把握一审工作重心】一审法院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穷尽法律赋予的职权和措施查清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努力提高办案质量,减少因案件质量问题特别是程序违法被发回重审的情形。

第十二条  【强化诉讼调解】全方位加大刑事和解、民事调解、行政协调工作力度,特别要加大民事调解工作力度,民事案件调解撤诉率不低于30%、人民法庭民事案件调解撤诉率不低于60%。

第十三条  【实行上诉案件质量承诺制度】对当事人上诉案件,一审法院院、庭长应主动审查,发现一审裁判存在明显问题的,应在征求上诉人意见的基础上,主动启动自行纠错程序,引导当事人放弃上诉;经审查一审裁判正确的,应引导当事人服判息诉;当事人坚持上诉的,应出具上诉案件质量承诺书,由承办法官、审判长、庭长、主管院长对案件质量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四条  【建立上诉案件跟踪机制】上诉案件二审期间,一审承办法官、承办庭庭长、承办审判团队负责人要及时跟踪关注二审审理情况,对二审法官提出的案件疑问要认真解释说明,积极配合二审法院做好协调、调解工作。

3.充分发挥二审纠错功能

第十五条  【发回重审案件由资深法官审理】中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发回后由基层法院庭长、审判团队负责人审理;原为庭长、审判团队负责人审理的案件,发回后由院领导审理。

第十六条  【严格落实发回重审案件判前交换意见制度】发回重审的案件,裁判前主管副院长、承办庭庭长、案件承办人必须与中院原合议庭(再审撤销一、二审裁判发回重审的,再审和二审合议庭均参加)当面交换意见,交换意见笔录订入案件副卷备查;意见存在分歧的,必须经基层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方可作出裁判。

4.有效发挥审判监督作用

第十七条  【坚持正确的再审裁判理念】再审要兼顾依法纠错与维护裁判既判力的双重价值取向,既要坚持“实体权益充分救济”原则,又要充分考虑生效裁判的既判力,不能以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方式否定原审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确保“纠得准、维得稳”。

第十八条  【严格再审启动标准】既要畅通申请再审渠道,又要正确把握再审事由成立的认定标准,严格规范再审启动程序,充分发挥再审审查的监督职能。

第十九条  【加大再审案件调解力度】对于进入再审的民事、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特别是涉及关联案件众多、人数众多、历时久远的案件,应抓住矛盾症结、当事人利益诉求,加大调解力度,推动再审案件矛盾纠纷一揽子解决、实质性化解。

5.全面推进精细化审判

第二十条  【推动实现庭审实质化】严格办案流程,明晰庭前准备任务清单;制定标准化庭审提纲,规范庭审程序规则;探索多媒体示证等方式举证质证,实现举证在当庭、质证在当庭、认证在当庭,推进庭审实质化;注重吸纳民意,提升人民陪审员参审效果。

第二十一条  【严格合议庭评议程序】规范案件评议工作流程,完善全面评议、及时评议、分段按序评议等评议规则,充分发挥合议庭的职能作用。合议庭评议笔录应当客观、准确反映合议庭评议案件的全过程,做到规范、详细、完整。

第二十二条  【推行裁判文书繁简分流】根据审级、案件类型、庭审情况等对裁判文书的体例结构及说理进行繁简分流。复杂案件的裁判文书应当围绕争议焦点有针对性地进行说理;新类型、具有指导意义的简单案件,加强说理;其他简单案件可以使用令状式、要素式、表格式等简式裁判文书,简化说理。当庭宣判的案件,裁判文书可以适当简化。当庭即时履行的民事案件,经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在法庭笔录中记录相关情况后不再出具裁判文书。

第二十三条  【完善主审法官会议制度】健全完善主审法官会议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主审法官会议研究个案的前置过滤功能,减少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数量。实行主审法官会议纪要制度,中院定期制发会议纪要,汇编典型案例,通报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要求,推动实现裁判尺度统一。

第二十四条  【发挥审判委员会宏观指导作用】进一步完善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合理确定讨论案件范围,切实提高审判委员会议事的科学化、规范化和信息化水平。加强对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归纳总结,强化对审判委员会决定、决议落实情况的跟踪督办和监督检查,进一步深化审判委员会总结审判经验、指导审判工作的职能作用。

第二十五条  【落实司法责任】细化完善院、庭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落实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权责。院长、庭长在权力职责清单范围内按程序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不属于不当过问或者干预案件;应当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而不履行或怠于履行的,应当追究相应的监督管理责任。

第二十六条  【严格案件评查】对发回重审改判案件,由案件所在部门在收到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改判裁判文书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自查,逐案写出评查报告,经分管领导审签后报送审管办;审管办每季度组织案件评查组进行专项评查,并对发回重审改判案件情况逐案分析通报,发现自查不实的,年底绩效考核不得评先评优并全院通报,情节严重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提高审判效率

第二十七条  【提升简易程序适用率】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积极引导当事人双方约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对于标的额超过规定标准的简单民事案件,或者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但标的额在规定标准以下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依法适用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特别程序。积极引导当事人将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的案件转入督促程序,推广使用电子支付令。简易程序适用率不低于90%,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率不低于25%。推行集中时间审理案件的做法。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适用速裁程序或者简易程序审理的轻微刑事案件,探索实行集中立案、移送、排期、开庭、宣判,由同一审判组织在同一时段内对多个案件连续审理。

第二十八条  【严格审限管理】牢固树立效率意识,严格执行法律、司法解释关于案件审理期限的规定,从严掌握审限变更审批。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在案件流程管理系统中对各流程节点的工作时限进行提示、预警、督办,对审理期限过半的案件自动提示,对审理期限超过三分之二的案件自动预警。法定审限内结案率要稳定在95%以上,法定审限内未结案比不低于95%,平均审理天数不超过50天。

第二十九条  【督办长期未结案件】持续关注长期未结诉讼案件和久押不决案件,建立健全督办台账和定期通报工作机制,对存案较多和长期未结、久押不决案件数量增长较多的部门进行专函督办,努力减存量、遏增量。

第三十条  【加快上诉案件流转】上诉案件要在一审结案后30日内将卷宗呈送中院,严禁超期移送,确保上诉案件及时移转率保持在97%以上。

第三十一条  【深化信息技术融合】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化手段创造性推动审判工作,大力推行网上立案、网上调解、网上庭审,以电子卷宗深度应用为抓手,综合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科技支撑,全面推广庭审语音识别、文书智能纠错、智能文书编写、类案强制检索等应用,为法官办案提供智能辅助。

(五)优化审判效果

第三十二条  【下大力气促进服判息诉】强化“败诉方思维”,将判前释法、判后答疑贯穿审判工作始终,促使当事人服判息诉,确保一审案件服判息诉率稳定在90%以上。

第三十三条  【做好判前释法和判后答疑工作】对于当事人争议较大、矛盾激烈的案件,强化判前释法和风险告知,消除当事人错误认识,引导其对裁判结果确立合理的心理预期。推行裁判文书直接送达,由合议庭或主审法官直接完成裁判文书宣判送达,做好判后答疑工作,增强审判透明度和判决可接受性。

第三十四条  【探索实行裁判文书“法官附言”制度】对未成年人犯罪、激情犯罪和偶然失足犯罪的刑事案件,家事案件以及因缺乏法律意识而引发的行政案件,探索在判决书主文之后附写法官附言机制,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明之以法、法情并融,促使当事人息诉止争。

第三十五条  【注重判决之后的司法关怀】既要坚持严格司法,又要努力做到人性化司法,对败诉方当事人、申诉人、身心受到伤害的当事人,不能简单一判了之,要主动开展判决之后的司法关怀,将判后回访作为提升司法公信的重要措施,消除当事人疑虑,减轻对立情绪。特别是对败诉方当事人,既要注意从法律上阐释败诉原因,又要从思想上耐心做好疏导安抚工作,努力让当事人感受到司法的温情。

第三十六条  【延伸审判服务职能】法官在裁判案件的同时,要积极履行弘扬法治的社会责任,加强法治宣传和法律服务,办理一案、教育一片、影响一方,成为当事人的法律咨询员、心理疏导员和社会关护员,以实际行动体现对案件的终身负责。

(六)加强审判管理

第三十七条  【强化流程管理和信息录入】依托办案平台,加强对审判流程节点的监督和管理,全方位推进从立案、排期、分案、审理、执行、结案等各个环节的案件信息同步录入和公开,确保审判流程信息录入无差错,实现诉讼过程和诉讼行为全程留痕,案件有效公开率稳定在90%以上。

第三十八条  【推进审判工作均衡开展】精准调配审判资源,精细抓好审判管理,确保收、结案均衡度保持在0.85以上,防止案件异常增长、异常减少。

第三十九条  【全面监控办案进度】审判管理部门定期通报办案数据,每月核查研判审判运行态势,为领导决策提供更加科学的依据,有序推进全市法院审判执行工作,促进形成人案均衡、收结案均衡平稳的良好局面。

第四十条  【规范诉讼卷宗归档】审判管理部门每月初向法官发放上月结案清单并推送档案管理部门,提醒在一个月内完成归档;超过三个月无正当理由不归档的,予以通报批评;超过六个月未归档的,取消案件承办人和司法辅助人员年度评先资格,情节严重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考核管理

第四十一条  【加强工作督导】对本意见相关工作指标,中院审判管理部门定期进行抽查通报,实行月讲评、季度累进制考核。对指标总评落后的基层法院适时进行督导,必要时进行重点管理。

第四十二条  【加强考核激励】对落实本意见情况进行常态考核,科学测算案件权重和难度系数,合理设定指标权重,加大对服判息诉率、改判发回重审率的考核权重,构建符合规律、导向准确的部门和员额法官业绩评价体系,充分发挥绩效考核的导向、激励、规范、监督功能。

第四十三条  【评比精品名案】开展优秀庭审、优秀裁判文书、精品名案、办案能手等评选活动,努力形成争先创优、明争暗赛、竞相发展的良好局面,具体评选办法另行制定。

四、附则

第四十四条  【解释权和施行日期】本意见由我院“精审判、铸铁案”工程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宋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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