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审务公开 -> 诉讼指南

内黄县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内黄县人民法院执行款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4-13 15:08:04


本院各部门:

现将《内黄县人民法院执行款物管理暂行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黄县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3日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执行款物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执行款物的管理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参照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的执行款物是在执行程序中,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经管的财物。

  第二条 院财务部门开设执行款专户,对执行款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付。

  执行局和财务部门应当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监督。

  第三条 在强制执行中,执行款可以由被执行人直接交付给申请执行人,也可以从被执行人账户直接划至申请执行人账户。但对于有争议或需再分配的执行款,或因其他情况,本院认为确有必要先存入执行款专户的,应当划进执行款专户。

  第四条 被执行人直接向本院支付现金或票据的,执行人员应当会同被执行人将现金或者票据交本院财务部门,财务部门应当出具收款凭据。

  第五条 执行中确需执行人员直接代收现金或者票据的,应当不少于两名执行人员在场,即时向付款人出具临时收据,并将收款情况记入笔录并由付款人签名。收款人应当在回院后一个工作日内移交本院财务部门或将有关款项缴入执行款专户,财务部门出具收款凭据后,执行员应向付款人换回临时收据。

  第六条 执行款到账后,执行人员应当在一个月内核算执行费用和执行款,并及时通知申请执行人办理取款手续。

  第七条 执行款专户的款项需要支付时,执行人员应当填报有关支付案款审批表并附以下材料,报经执行局长、主管院领导审批后,交由财务部门办理。

  (一)生效的法律文书;

  (二)款项到账的相关证明;

  (三)申请付款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委托他人代收的,应当向法院出具特别授权委托书;

  (四)已扣缴或应当扣缴的票据或说明。

  第八条 被执行人足额交纳案件款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款前,应当依法扣除申请执行费。

  第九条 本院向当事人交付执行款时,应当同时收取和审核当事人出具的收款凭据。

  第十条 由本院保管的查封、扣押物品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

  第十一条 本院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后,应当将财产及时返还。

  第十二条 案件承办人调离执行机构,在移交案件时,必须同时移交执行款物及相关材料。执行款物交接不清的,不得办理调离手续。

  第十三条 严禁使用、截留、挪用、侵吞和私分执行款物。违反者,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宋琪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