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各部门:
《内黄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重新修订后,经院党组研究已通过。现予以下发,望遵照执行。
内黄县人民法院
2019年2月27日
内黄县人民法院
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人民陪审员管理工作,保障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院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包括人民陪审员的人事管理和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执行活动的日常管理。
第二条 人民陪审员的人事管理由政治部负责。政治部成立人民陪审员办公室,负责相关具体工作。
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执行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由机关业务部门和人民法庭负责。
第三条 人民陪审员参审实行随机抽取的原则。人民陪审员管理办公室按照参审案件所需人民陪审员的数量,通过人民陪审员管理系统,从人民陪审员信息库中随机抽取相应数量的参审人民陪审员,同时抽取2名以上的候补人民陪审员。每名人民陪审员年度参审案件原则上不得超过3件。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全部达到上限后,应当进行下一轮次每人不超过3件的随机抽选。
第四条 建立人民陪审员管理平台,对人民陪审员随机抽取、履职信息和业绩评价进行管理。
第五条 建立人民陪审员培训制度,每年对人民陪审员集中培训不少于2次,每次培训不少于1天。
第六条 对涉及群体利益、公共利益的,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情复杂或者有其他情形,需要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主审法官提出人民陪审员参审的申请,申请要将主要案情、开庭时间、开庭地点、填写清楚,经庭长审核、主管院领导签署意见后,开庭前10日报请人民陪审员办公室审批。
对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社会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涉及征地拆迁、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其他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主审法官提出人民陪审员参审的申请,申请要将主要案情、开庭时间、开庭地点、需要参加的人民陪审员数量填写清楚,经庭长审核、主管院领导签署意见后,开庭前10日报请人民陪审员办公室审批。
第七条 人民陪审员办公室应根据合议庭的参审申请,对是否适用人民陪审员参审及时审批。
第八条 在确定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后,人民陪审员办公室应当及时通过人民陪审员管理系统随机抽取参审的陪审员,并与抽取的陪审员联络确认可以参审后,应在开庭前5日告知合议庭参审人民陪审员的相关信息,由合议庭向当事人送达参加庭审的人民陪审员信息,并对是否申请人民陪审员回避予以书面确认。
第九条 人民陪审员办公室于开庭前5日制作《出庭通知书》,告知被选中的人民陪审员开庭时间、地点、阅卷时间、案号等信息及参审的相关权利及义务。如有选取的人民陪审员不能按期参加庭审的,应当及时补选和通知。
第十条 开庭前如开庭时间、开庭地点等信息有变动的,主审法官应及时通知人民陪审员办公室,由人民陪审员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通知人民陪审员或重新随机抽选人民陪审员。
第十一条 对人民陪审员的回避,参照有关法官回避的法律规定执行。人民陪审员与案件当事人属同一单位、同一自然村等情形,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应纳入回避范围。人民陪审员回避事由经审查成立的,审判业务庭将回避事项报人民陪审员管理办公室,人民陪审员管理办公室应当及时补选和通知。
第十二条 法官应对人民陪审员进行必要的指引、提示和释明,开庭前应当将相关陪审权利义务告知人民陪审员,说明庭审中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证据规则、法律规定等。
对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开庭前要召开法官和人民陪审员共同参加的庭前会议,对案件需要查明的事实进行讨论,确定庭审中发问的侧重点,做到有的放矢,提高庭审效率。必要时,人民陪审员可以进行庭前阅卷,审判业务庭要为其阅卷提供便利条件。
对其他案件,由主审法官于庭审前向人民陪审员简要介绍案情、主要证据、争议焦点等参审中应关注的问题。庭审中要做到事实调查在法庭,证据质证在法庭,突出“以庭审为中心”,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第十三条 凡人民陪审员参审的案件,除法定事由不公开审理的外,一般应当公开开庭审理并邀请人民群众旁听,尽可能进行网络视频直播,一般于庭审结束当日进行合议并尽快宣判。
第十四条 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
(一)查阅案卷材料,参加案件的调查、调解、庭审、评议和判决等各项审判活动;
(二)参加三人合议庭审判案件时,人民陪审员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参加七人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独立发表意见,并与法官共同表决;对法律适用,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对法律适用问题与案件事实认定区分不清的,纳入事实认定范围,人民陪审员可独立发表意见,并与法官共同表决。
(三)参与对本案裁判文书的制作,并在裁判文书上署名。
第十五条 适用人民陪审制审理案件的,庭审完毕后,审判长应当及时组织合议庭评议案件。当即评议确有困难的,将推迟评议的理由记录在卷。
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人民陪审员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意见分歧的,应当将其意见写入笔录。合议庭组成人员意见有重大分歧的,人民陪审员或者法官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审判长应当履行与案件审判相关的指引、提示义务,但不得妨碍人民陪审员对案件的独立判断。
合议庭评议案件,审判长应当对本案中涉及的事实认定、证据规则、法律规定等事项及应当注意的问题,向人民陪审员进行必要的解释和说明。
第十七条 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等活动,应当遵守法官履行职责的规定,保守审判秘密、注重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
第十八条 严格保护人民陪审员个人信息,人民陪审员办公室不得将人民陪审员个人资料向社会公开。在参审过程中,合议庭不得泄露人民陪审员个人信息和参审信息。
第十九条 为人民陪审员提供安全保护措施,在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对人民陪审员履行陪审职责的行为作出不利处分时,应及时提出纠正和改进工作意见。
第二十条 对人民陪审员履行职务情况实行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各占50%,平时考核工作由各业务庭负责,考核内容包括参审能力、工作态度、审判纪律、工作作风等情况;年度考核工作由政治部负责,考核内容包括出庭率、参加培训等情况。
年度考核等次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其中优秀等次的比例为15%左右。
年度考核程序:
1、政治部根据审判流程管理系统内的信息,对各业务庭人民陪审员参审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并将相关陪审员平时考核分值汇总表发放到各业务庭,由各庭根据陪审员履职实绩打分,得出平时考核结果;
2、政治部根据审判流程管理系统内的信息,对人民陪审员的出庭率、参加培训等进行测算,得出年终考核结果。
3、政治部将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结果汇总后,提交院党组决定人民陪审员的年度考核等次。
第二十一条 对履行人民陪审员职责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会同司法局给予表彰和奖励,并在当地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同时书面通知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人民团体,建议对其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二条 年度考核等次确定为不称职的或连续二个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的、或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及相关规定,徇私舞弊,造成错误裁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或经通知已确定为合议庭成员的人民陪审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审判活动影响审判工作正常进行的、或一年内无故超过3次不能参加审判活动的,会同司法局查证属实后,由院长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免除其人民陪审员职务,可以采取通知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人民团体,在辖区范围内公开通报等措施进行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具有其它不再适合任职原因的或本人因正当理由申请辞去人民陪审员职务的,可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或直接由院长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建议免除其人民陪审员职务。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政治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