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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黄县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刑事简单案件简化审理程序和繁简程序转换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5-23 15:20:16


本院各部门:

现将《内黄县人民法院刑事简单案件简化审理程序和繁简程序转换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抓好落实。



            内黄县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3日


内黄县人民法院

刑事简单案件简化审理程序和繁简程序转换

指导意见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进一步提高刑事诉讼质量和效率,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办理适用简化审理程序的刑事案件,应当遵循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确保司法公正。

第三条  对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盗窃、诈骗、抢夺、伤害、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毒品犯罪、行贿犯罪、在公共场所实施的扰乱公共秩序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或者依法单处罚金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化审理程序:

(一)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 当事人对案件适用法律没有争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的;

(四)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适用简化审理程序的。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不适用简化审理程序办理:

(一)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有异议的;

(三)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四) 被告人对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但经审查认为量刑建议不当的;

(五)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没有就赔偿损失、恢复原状、赔礼道歉等事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

(六)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严重影响刑事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

(七)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累犯、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等法定从重情节的;

(八) 其他不宜适用简化审理程序的情形。

第五条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认为案件符合简化审理程序适用条件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适用简化审理程序办理,但辩护人申请的,应当经被告人书面同意。

第六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建议适用简化审理程序审理,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简化审理程序适用条件,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的,应当决定适用简化审理程序,并通知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和辩护人。

人民法院认为案件不符合简化审理程序适用条件,或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不适当的,可以决定不适用简化审理程序,并通知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和辩护人。

第七条  适用简化审理程序的案件,对于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被告人,应当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但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严重影响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可以予以逮捕。

第八条  人民法院在决定适用简化审理程序办理案件后,对未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应当指派法律援助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人民法院在决定适用简化审理程序办理案件时,应当即时告知被告人适用简化审理程序办理案件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以及可以向法律援助值班律师获得法律帮助等权利义务。

第九条  适用刑事简化审理程序的案件,律师应当在接受指派或委托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会见被告人,律师应当在接受委托或指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阅卷。律师发现案件不适用简化审理程序的,经被告人同意,应当于发现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向办案机关提出书面意见。律师决定作无罪辩护的,应当及时向合议庭提交书面意见。

第十条  人民法院对于决定适用简化审理程序的案件,在开庭前应当重点审查人民检察院提交的被告人认罪认罚具结书,开庭时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意见,以确认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同意适用简化审理程序。

适用简化审理程序审理,在法庭审理时将不再进行法庭调查、不再进行法庭辩论等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及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有权委托辩护人等。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宣告缓刑或者判处管制,而在审查起诉阶段未办理社区矫正调查评估的,应当委托被告人居住地或户籍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委托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评估工作,并及时向人民法院反馈。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适用简化审理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相对集中开庭审理。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适用简化审理程序审理的案件时,可以简要核实被告人自然情况、前科情况、被采取强制措施情况,交待诉讼权利义务。

对于集中开庭审理的,可以集中核实被告人自然情况、前科情况、被采取强制措施情况和交待诉讼权利义务,但应当逐案审理。

公诉人应当概要宣读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名称及起诉意见、量刑建议和司法行政机关的调查评估意见。

人民法院应当当庭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量刑建议及适用简化审理程序的意见,听取公诉人、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被告人当庭认罪、同意公诉人量刑建议和适用简化审理程序的,不再进行法庭调查。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化审理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以信息安全为由申请不公开审理,人民检察院、辩护人没有异议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不公开审理。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化审理程序审理的案件,对被告人自愿认罪,退缴赃款赃物、积极赔偿损失、赔礼道歉,取得被害人或者近亲属谅解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并可以依法扩大非监禁刑的适用。

人民法院可以在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所计算出拟宣告刑的基础上,再酌情减少20%以下的刑期,确定宣告刑。但确定的宣告刑,如无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不得低于刑法规定的量刑幅度。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反悔、或者不接受量刑建议、或者对指控犯罪事实、证据提出异议、或者发现案件不符合简化审理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转为普通审理程序。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适用简化审理程序审理的案件作出裁判后,对上诉期满后不上(抗)诉的案件,应当立即制作执行材料送交执行。

第十八条  适用简化审理程序办理案件,除本实施办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

责任编辑:宋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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