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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黄县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土地行政非诉执行案件“裁执分离”的工作报告

发布时间:2015-10-16 15:26:25


内黄县人民政府:

近年来,我县国土资源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土地行政处罚非诉执行案件,已成为人民法院非诉执行工作面临的“头号”难题。此类执行案件,执行难度大,容易引起矛盾激化,特别是作为一项重大的执法活动,需要由政府统一调配强有力的行政资源和执法力量组织实施,仅靠法院自身根本无法完成任务。故目前,全省、全市法院均采取了不予受理的态度。但是,纪检、检察部门对不予受理的理由存在异议。此类案件适用《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由行政机关直接予以强制执行在实践中也存在较大争议。

2012年2月27日最高院作出《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确立了“裁执分离”的原则,后全国各地法院进行了有益探索,试图扩大裁执分离的适用范围。2013年浙江省台州市中院制定探索“裁执分离”新模式,并开始执行。最高法院行政庭庭长赵大光和国土资源部执法监督局副局长岳晓武进行了调研,最后对浙江台州市中院的做法给予肯定。

2014年7月22日,最高院《关于在征收拆迁案件中进一步严格规范司法行为,积极推进“裁执分离”的通知》中指出,积极推进“裁执分离”,逐步拓宽适用范围,以践行立法机关提出给相关改革探索“留有空间”的意见和中央有关部门对法院工作的相关建议。浙江高院出台相关规定,明确将“裁执分离”扩大至征收集体土地中的房屋拆迁、建筑物非法占地强制执行等非诉案件和诉讼案件。最高法院通知明确指出,该做法值得推广和借鉴。

同时,我省信阳中院对“裁执分离”的执行模式也进行了有益尝试,将“裁执分离”执行模式扩大至非法占地强制执行。河南省高院副院长袁永新到信阳调研时指出:“裁执分离”呼应了中央四中全会精神和国家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要求。河南省高院院长张立勇批示,要求在全省法院予以推广。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完善司法体制,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这是一项涉及司法职权配置的重大改革措施。开展非诉执行裁执分离改革,源自鲜活的司法实践,与中央司法改革的顶层设计遥相呼应,体现了司法改革的基本价值取向。从我国现有法律来看,实行裁执分离符合我国行政强制法的要求。目前,我县违法占地建筑物不少。对于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违法占地建筑物的强制“拆除、没收”,与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强制拆除,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的强制拆除可以适用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关于“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的规定,启动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予以办理。建立“法院裁决、政府实施”的工作机制,是破解当前强制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执行难问题的根本之策,不仅十分重要、十分必要,又于法有据、于政策有据。

综上,为了有效预防,及时制止非法占地。根据目前我县的实际情况。人民法院建议:1、县政府组织召开由公、检、法以及国土、财政、监察、法制、城管等主要执法机关参加的联席会议,并邀请人大法工委、政协法制委参加,研究我县的裁执分离工作;2、对国土资源部门申请执行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及责令交还土地等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为积累经验,从即日起尝试适用“裁执分离”的执行模式执行。即: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由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组织实施。

特此报告。

责任编辑:宋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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