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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黄县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刑事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20-02-17 15:29:20


为规范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和运行程序,强化审判委员会总结审判经验、统一法律适用、研究讨论审判工作重大事项的宏观指导职能,根据《内黄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工作规则(试行)》(内法发〔2019〕119号)》等相关文件内容,结合本院审判实际,就刑事案件办理工作制定本规定。

一、下列案件需书面报请院长同意后提请审委会讨论决定:

(一)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件;

(二)拟宣告被告人无罪的刑事案件;

(三)职务犯罪案件。

二、下列案件报请主管副院长批准后提请审委会讨论决定:

(一)拟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且需上级核准的刑事案件;

(二)暂予监外执行的刑事案件;

(三)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报请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

(四)发回重审的刑事案件;

(五)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的逮捕等事项。

三、下列案件需书面报请院长决定是否提请审委会讨论决定:

(一)拟判处缓刑的刑事案件;

(二)拟判处有期徒刑10年以上刑罚的刑事案件。

四、其他案件参照《内黄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工作规则(试行)》(内法发〔2019〕119号)执行。

五、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六、本规则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宋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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