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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黄县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内黄县人民法院关于保全与先予执行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4-13 15:40:31


本院各部门:

现将《内黄县人民法院关于保全与先予执行工作的暂行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黄县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3日


内黄县人民法院

关于保全与先予执行工作的暂行规定


为保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告在诉讼中转移财产,结合内黄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当事人申请保全和先予执行的,由立案庭立案;

二、立案庭立案后立即将相关材料转审判部门;

三、审判部门根据情况确定是否责令申请人或原告提供担保及担保的数额;

四、审判部门应在法定期限内将裁定书制作完毕,并将裁定书移交立案庭立执行案件;

五、立案庭在收到审判部门移交执行的保全或先予执行案件相关材料后,立即立案并通知执行局领取卷宗;

六、执行局安排专人负责此类案件的执行,承办人在领取卷宗后一般应于当日采取措施,办理完毕后在系统中报结案件。

    七、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责任编辑:宋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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