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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黄县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5-18 15:55:19


各庭、室、科、队:

为规范我院审判委员会工作,经研究制定了我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内黄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使审判委员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有关法律及上级法院的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审判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审判委员会的任务

(一)总结审判经验。

1.对立案、审判、执行工作中带有全局性指导意义的重大事项进行总结;

2.对具有典型指导意义的重大个案进行总结;

3.对改判、发回重审案件进行研究总结。

(二)讨论、决定下列案件:

1.社会关注、有重大影响的各类审判、执行案件;

2.职务犯罪案件以及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或者拟宣告无罪、宣告缓刑、判处管制、判处六个月以下拘役、单处罚金、免予刑事处罚、暂予监外执行的刑事案件。

3.合议庭意见分歧较大,适用法律困难,形不成多数意见的民事、行政案件;


4.当事人申诉、申请再审需要决定是否进行再审的或者因政策性原因、法律规定不明确原因拟不予受理的或者立案环节对是否立案意见分歧较大无法作出决定的案件;

5.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各类案件;

6.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

7.国家赔偿案件;

8.需要向上级法院请示的案件;

9.拟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或者人数众多、群体性的、重大评估、拍卖、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的执行案件;

10.涉外、涉台和涉港澳案件;

11.需要确认违法审判的案件;

12.具有信访因素且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

13.院长认为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重大、疑难案件。

(三)讨论、决定一单式答复、上级交办、督办或突发性等涉诉信访工作事项。

(四)讨论、决定有关审判、执行、信访工作的其他重大事项。

(五)决定本院院长的回避问题。

第三条 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或院长委托的副院长主持。

第四条 审判委员会定期于每星期五下午召开。遇有特殊情况,经院长决定可以随时召开。

第五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超过半数时,方可开会。

第六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有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委员(院长除外)的回避,由院长决定。

第七条 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对议题应当展开充分讨论。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必须获得半数以上的委员同意方能通过。少数人的意见可以保留并记录在卷。

第八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应当按时出席会议。如到外地出差或休假及临时有事不能出席会议的,须向院长或受委托主持审判委员会会议的副院长请假。

第九条 审判委员会讨论事项涉及的有关庭、室的负责人、承办人,应当到会,承办人对讨论的事项应当预作准备,根据会议主持人的要求向会议汇报,并负责回答委员提出的问题。

第十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讨论案件,可以就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询问合议庭,也可以邀请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检察长委托的检察委员会委员列席。

第十一条 合议庭汇报案情并说明合议庭意见后,庭长和分管副院长应先发表意见,其他审判委员会委员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依次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最后发表意见并对表决进行归纳,按出席会议的多数人意见形成决定。讨论后形不成多数意见的,会议主持人可以决定重新讨论一次。

第十二条 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由分管副院长签发裁判文书。分管副院长回避的,由院长或院长指定的其他副院长签发。

第十三条 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请示的案件,上级法院的答复意见下达后,承办部门应向审判委员会报告。如上级法院答复意见与本院审判委员会意见不一致,审判委员会应重新讨论。

第十四条 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必须有明确的合议庭意见。合议庭意见应有明确的事实证据和法律根据。

第十五条 审判委员会指定审判管理办公室专人负责议题材料的搜集、会议议程的确定,并做好会议记录。

第十六条 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有关庭室应当制作审理报告或者执行报告、案情报告,并填写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登记表,在召开会议的前一日报送审判管理办公室。

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其他事项,有关庭室应制作有关事项的综合报告,并在召开会议的前一日报送审判管理办公室。

庭室报送的材料齐全的,审判管理办公室应当制作会议议程表,在会前发送审判委员会委员,并向审判委员会报告会议内容。审判委员会按照确定的会议议程依次进行讨论。

庭室报送的材料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审判管理办公室应当将相关材料退回有关庭室补充、完善。

未向审判管理办公室报送议题材料的,不列入会议议程。

第十七条 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或本院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执行,不得擅自改变,如有异议,须报经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重新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列席人员、记录人员、汇报人或其他参加会议的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审判委员会会议记录属于秘密文件,不得外传,非经本院院长同意不得借阅。

违反规定的,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实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责任编辑:宋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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