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庭、室、科、队:
现将《内黄县人民法院诉前司法鉴定流程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按照规定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内黄县人民法院
2017年6月19日
内黄县人民法院
诉前司法鉴定流程规定(试行)
为方便当事人诉讼,减少诉讼成本,缩短案件诉讼周期,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办案效率,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诉前司法鉴定,是指当事人在立案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法院经审核认为可以进行委托鉴定的,由法院司法技术部门依照相关程序,先行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得出鉴定结论的过程。
第二条 诉前司法鉴定应遵循自愿、公开、公正、合法、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 诉前司法鉴定适用于下列类型案件:(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医疗损害责任纠纷;(3)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4)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5)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6)保险纠纷中涉及赔偿的纠纷案件;(7)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8)其他适合诉前司法鉴定的案件。
第四条 法院立案登记人员在当事人进行立案登记时,发现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涉及司法鉴定的,应当主动向当事人释明并要求当事人申请诉前司法鉴定,及时指导当事人做好其他相关准备工作。
第五条 诉前司法鉴定由申请人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根据鉴定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复印件。诉前鉴定申请书应写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具体住址和联系电话,申请鉴定的事项、事由和理由。
第六条 立案庭在收到当事人递交的诉前鉴定申请书和有关材料后,应登记台帐,确定诉前司法鉴定案号(年度)豫****诉前鉴**号,并及时转交相关业务部门。
第七条 相关业务部门承办人收到立案庭转来的诉前鉴定案件,逐个进行登记备案。
第八条 业务部门承办人应向被申请人送达诉前鉴定申请书,同时向各方送达质证通知、参与选择鉴定机构通知书、司法鉴定风险告知书。送达时间原则上为30日。
第九条 业务部门承办人应组织双方人员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质证后交技术科选择鉴定机构。
第十条 技术科应及时对外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第十一条 鉴定意见出具后,技术科及时将鉴定意见交业务部门承办人,由业务部门承办人分别送达双方当事人。
第十二条 鉴定意见作出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立案庭应及时为当事人办理立案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诉前鉴定登记,法院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