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各部门:
现将《内黄县人民法院网上交退费工作机制》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本规定贯彻执行。
内黄县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9日
内黄县人民法院
网上交退费工作机制
为响应上级法院信息化建设工作要求,提升我院信息化水平,深入推进诉讼服务中心信息化应用水平,根据我院工作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网上交退费管理,规范交退费审批手续,加大各部门的相互监督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诉讼费交纳办法》,结合我院审判工作的实际,从便民、利民、为民的角度出发,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法官或者辅助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理当事人诉讼活动结束后的交退费工作。
第二章 诉讼费用退费范围
第三条 诉讼费用退费范围包括:
(一)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退还案件受理费。
(二)案件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多请求部分予以退还。
(三)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移送、移交的案件,诉讼费全部退还当事人。
(四)裁定驳回起诉的,应当全部退还当事人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对驳回起诉的裁定,提起上诉,第二审的法院维持第一审法院做出的裁定的,应当全部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第三章 诉讼费交退费手续及流程
第四条 立案庭缴费窗口在保留现金、pos机刷卡,银行转账等传统缴费渠道外,新开通了诉讼费手机移动支付功能,当事人仅需出示微信、支付宝二维码对准pos机扫一扫,即可完成诉讼费缴纳,真正实现“开单即缴,即缴即走”。
第五条 当事人通过网上缴纳案件受理费的,不需到立案窗口换取诉讼费票据,当事人交费后,立案庭根据审判流程管理系统司法公开平台打印电子交费凭证开据诉讼费票据,随卷移交审判庭,当事人凭借交费短信在开庭时到审判庭领取诉讼费票据。
第六条 法官或者辅助人员应认真填写一式三联的《退诉讼费审批表》,内容要填全、填齐、清晰。
第七条 法官或者辅助人员将填写完毕的《退诉讼费用审批表》于每周一报送至诉讼费管理团队,由诉讼费管理团队进行审查。
第八条 诉讼费管理团队将审查合格的《退诉讼费用审批表》交到主管财务院长审批。对不符合规定标准的逐级予以退补,直至合格。
第九条 主管院长审批后,财务部门将诉讼费退至当事人提交的银行账户。
第十条 退费审批所需要的材料:
(一)《退诉讼费审批表》一式三联;
(二)生效文书一份;
(三)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张;
(四)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需要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特别授权委托书。
第四章 退费诉讼文书格式
第十一条 调解书或者判决书中,案件受理费项应表述为:案件受理费xxxx元,减半缴纳xxxx元。
第十二条 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结束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在法律文书“审理查明”部分中,应表述为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将诉讼请求标的由xxxx元,减少到xxxx元。
第十三条 移送、移交的案件,关于案件受理费项,应表述为:案件受理费xxxx元,全部退还原告。
第十四条 裁定驳回起诉项后,案件受理费项应表述为案件受理xxxx元,全部退还原告。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五条 退还诉讼费不得有法官或者辅助人员代收,必须由当事人本人亲自领取或退至当事人本人银行账户,其他任何人不得代收、代领。
第十六条 法官或者辅助人员在案件终结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办理退费及所提供材料,延误造成当事人不能退费的,由法官或者辅助人员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