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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黄县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在线调解工作规范》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2-18 16:11:16


本院各部门:

现将《内黄县人民法院关于在线调解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本规定贯彻执行。


                                                      内黄县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8日


内黄县人民法院在线调解工作规范


为规范我院在线调解工作,充分发挥互联网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河南省高级法院《全省法院在线调解工作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基本概念】在线调解是指与人民法院建立诉调对接工作机制的调解组织、调解员,经在线调解平台注册认证,在线接受当事人申请或人民法院委派、委托,组织双方当事人通过调解平台解决纠纷的方式。

第二条  【调解组织、调解员】与人民法院建立诉调对接工作机制的调解组织、调解员均应纳入在线调解平台,实名认证。人民法院自主招录、返聘的专职调解员也应当纳入在线调解平台。

第三条  【基本原则】在线调解坚持以下原则:

(一)平等自愿原则,不得强制调解;

(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弄虚作假;

(三)合法性原则,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四)保密原则,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对外公开调解案件信息;

(五)高效原则,不得超期调解。

第四条  【适用范围】在线调解适用于以下案件:涉互联网、婚姻家庭、相邻关系、劳动争议、民间借贷、物业服务、农村土地承包、消费者权益保护、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的额较小的买卖合同、房屋租赁以及行政赔偿、补偿等适宜在线调解的纠纷。

第五条  【在线申请】当事人申请在线调解的,可以注册登录在线调解平台,进行实名认证,根据要求如实填写相关信息,上传材料,选择调解员,提交申请。当事人自主操作有困难的,可到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或人民法庭申请协助完成。

第六条  【案件受理】在线调解员收到当事人提交的在线申请后,应当在24小时内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及时受理,信息或材料不齐全的指导其完善,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退回并告知其理由以及其他解决途径。在线调解员24小时内没有处理调解申请的,案件自动退回,申请人可重新选择调解员。

第七条  【委派调解】到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适宜调解的,在立案前,经释明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在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登记后,委派给在线调解员进行调解。

网上立案的案件,当事人同意调解的,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委派给在线调解员进行调解。

第八条  【委托调解】立案后的案件,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委托调解的,由承办法官将案件导入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委托在线调解员进行调解。

第九条  【调解流程】在线调解员受理当事人申请或人民法院委派、委托的调解案件后,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调解准备。通知双方当事人,拟定调解的时间、方式、地点等相关事项。当事人没有注册调解平台的,指导当事人注册调解平台。被申请人拒绝调解或联系不到的,调解员应当将有关情况反馈申请人,申请人要求立案的,指导其通过在线调解平台申请立案。

(二)在线调解。根据预定的调解时间,调解员可指导当事人通过电话、视频、在线聊天等方式进行在线调解,在线核实当事人身份、确认送达地址、听取双方当事人陈述,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协商调解方案等。调解过程中,调解员也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结合当事人需求,选择线上调解或线下调解、共同会谈或单独会谈等调解方式。

(三)制作调解协议。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在线制作调解协议,并在线发送给各方当事人,由当事人通过人脸识别方式对调解协议进行确认。调解协议确认后送达双方当事人。

(四)无争议事实确认。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制作调解笔录,对双方无争议的事实进行确认,归纳争议焦点等,由双方当事人、调解员签字确认。

(五)结案归档。达成调解协议、调解期限届满未达成调解协议或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继续调解的,调解终结。调解终结后,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员应按规定保存当事人提交的电子证据材料、各类文书材料以及调解录音录像等电子档案,并制作纸质档案供当事人查阅;未达成调解协议转立案的,即时将材料流转并做好交接记录。

第十条  【司法确认】经在线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可以在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在线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由承办法官通过在线调解平台与当事人连线,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变更原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出具调解书】立案后委托调解的案件,调解成功的,调解员将材料转交承办法官,出具调解书;调解不成功的,将材料退回承办法官继续审理。

第十二条  【申请执行】经人民法院司法确认有效的调解协议和调解书,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十三条  【全程留痕】人民法院在线调解平台在线申请、受理、调解、司法确认、结案等所有节点信息实时上传、全部留痕,当事人可跟踪查看流程信息。

第十四条  调解期限】在线调解一般不超过30日,从调解员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双方当事人同意延长的,可再延长30日。

第十五条  调解不成转立案】诉前调解不成功的案件,申请人可以通过在线调解平台直接提交立案,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内审核,并按照网上立案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案号规定】当事人申请在线调解受理后,平台自动生成“在线解纷字”编号,作为初步案号管理使用;人民法院委派调解的案件参照本院民事案件案号结构编立“诉前调”字案号〔如(2019)豫0527诉前调字第xx号〕,作为调解平台录入案号管理使用;调解成功司法确认的,在审判流程内生成“民特”案号;调解不成转立案和调解成功出具调解书的,在审判流程内生成“民初”案号。

第十七条  调解回避】在线调解员具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

(一)是一方当事人或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调解情况的。

双方当事人对选择调解员有争议且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在线调解员主持调解。

第十八条  诉讼费用】在线调解、司法确认不收取诉讼费用。调解不成转立案的,按照《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收取诉讼费,调解成功出具调解书的减半收取诉讼费用。

第十九条  业务指导】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负责在线调解工作的业务管理。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对辖区在线调解组织、调解员的业务培训指导,强化监督管理。诉调对接中心负责对人民法庭在线调解工作监督指导。

第二十条  工作考核】根据调解管理办法,对调解员工作表现、调解案件数量、调解率、文书制作等情况进行量化考核,根据案件调解成功数、案件难易程度给予补贴。

第二十一条  宣传推广】积极宣传推广在线调解工作,在立案前和审理过程中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在线调解平台解决纠纷。

责任编辑:宋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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