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关于扩大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通知》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司法厅《全省律师调解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要求,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充分发挥律师在预防和化解为盾纠纷中的专业优势、实践优势,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对律师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紧紧围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健全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律师职能作用,建立律师调解工作模式,创新律师调解方式方法,有效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为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调解。律师调解工作应当依法进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2.坚持平等自愿。律师开展调解工作,应当充分尊重各方当事人的意愿,尊重当事人对解决纠纷程序的选择权,保障其诉讼权利。
3.坚持调解中立。律师调解应当保持中立,不得有偏向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言行,维护调解结果的客观性、公正性和可接受性。
4.坚持调解保密。除当事人一致同意或法律另有规定外,调解事项、调解过程、调解协议内容等一律不公开,不得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
5.坚持便捷高效。律师运用专业知识开展调解工作,应当注重工作效率,根据纠纷的实际情况,灵活确定调解方式方法和程序,建立便捷高效的工作机制。
6.坚持有效对接。加强律师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商事调解、诉讼调解等有机衔接,充分发挥各自特点和优势,形成程序衔接、优势互补、协作配合的纠纷解决机制。
三、律师调解范围
律师调解可以受理各类民商事纠纷,包括刑事附带民事纠纷的民事部分,及行政赔偿纠纷。但下列情形除外:
1.所涉法律关系依法律规定不能调解的;
2.可能涉嫌虚假诉讼或者刑事犯罪的;
3.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破产程序等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
4.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
5.当事人明确表示拒绝接受调解的;
6.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案件;
7.其他不适宜律师调解的。
四、律师调解员资格
(一)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的律师事务所应具备的条件。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管理规范,热心公益事业,积极参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工作,具有较好的社会形象,一年内没有受过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和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二)担任律师调解员应具备的条件。
1.从事律师调解工作的律师要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品德良好,公道正派,有较好的社会公信度;
2.拥有职业资格证书,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律师职业道德素养和较丰富的执业经验以及群众工作能力,一年内没有受过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和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三)律师调解员的任职流程。
有意担任律师调解员且具备上述调解的内黄县注册律师,可以通过所在律师事务所向县司法局申报,由内黄县人民法院、内黄县司法局共同审查确定后颁发聘任证书。律师调解员名册将在诉讼服务中心公示栏、官方网站等平台上公开,方便当事人查询和选择。
五、律师调解流程
(一)调解的受理
律师调解工作室、律师调解中心受理法院委派、委托和当事人自行申请调解案件。
1.立案前委派调解: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收到当事人的诉讼材料后,认为适宜调解的,应做好引导工作,在立案前委派律师调解工作室、律师调解中心进行。并同步将案件信息录入全省法院在线调解平台。
2.立案后委托调解:已立案受理的各类民商事案件,适合律师调解的,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庭取得当事人同意后,可委托律师调解工作室、律师调解中心进行调解。
3.委派、委托调解移交材料:委派委托调解函、起诉状或上诉状副本、当事人身份信息及授权委托材料复印件、证据材料、一审裁判文书等复印件。
4.律师调解工作室、律师调解中心收到调解案件后,要出具接收材料清单,根据当事人的选择或随机分配给律师调解员并指定专人建立调解案件台账,全面记录编号、纠纷类型、受理日期、交接人员、交接材料内容、律师调解员姓名等内容。
5.当事人自行向律师调解工作室、律师调解中心甲请调解的,律师调解工作室、律师调解中心可根据具体情况与人民法院做好相应的协调、对接等工作。
(二)调解的流程
1.律师调解员可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当事到场调解,也可通过在线调解平台组织当事人进行线上调解。
当事人到场调解的,应依法办理好相关送达手续,签署送达地址确认书。
2.律师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前应先确认双方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认真核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信息,确认是否存在回避情形,并告知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调解规则、调解程序、调解协议效力、司法确认申请等事项。
3.律师调解员组织调解过程中应当用书面形式记载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争议事项和调解情况等,制作调解笔录,并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
(三)调解期限
人民法院委派调解的,调解期限为30日;委托调解的,适用普通程序的调解期限为15日,适用筒易程序的调解期限为7日。对于其他案件,原则上不超30日。
双方当事人同意延长调解期限的,不受上述调解期限限制。
调解期间进行鉴定、评估、审计的,不计入调解期限。
(四)调解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调解员应终止调解:
1.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
2.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可能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合法权益的;
3.当事人隐瞒重要事实、提供虚假情况或者故意拖延时间的;
4.出现其他调解目的难以实现的情形。
终止调解的,律师调解员应一案一填写《律师调解案件结案表》,载明调解的过程和结果,并于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案件材料移交相应的案件委托、委派单位。
(五)调解结果确认
1.经律师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人民法院委派调解的案件,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的,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应及时立案,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出具调解书;
(2)人民法院委托调解的案件,由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庭出具调解书,律师调解员应及时将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的调解协议等材料移交人民法院;
(3)律师调解工作室或律师调解中心自行接受调解申请的案件,由律师调解员制作出具经双方当事人及律师调解员签字的《律师调解协议书》,并加盖律师调解员所在律师事务所印章或律师调解工作室(中心)印章。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可向律师调解工作室或律师调解中心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其效力,人民法院应及时受理司法确认。
2.经律师调解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人民法院委派调解的案件,律师调解员将案卷材料移交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的,立案人员在收到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登记立案;
(2)人民法院委托调解的案件,律师调解员将案卷材料移交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案件审理期限自收到案卷材料次日起重新起算;
(3)经调解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律师调解员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用书面形式记载调解过程中没有争议的事实,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在诉讼程序中,除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外,当事人无需对调解过程中已确认的无争议事实举证。
(六)调解档案管理
律师调解工作室或律师调解中心应当建立完整的电子及纸质书面调解档案,人民法院委派或委托调解的应一并移送法院归档,供当事人查阅。调解工作室或者律师调解中心自行接受调解申请的案件,律师调解员应及时整理材料,交所在律师事务所或律师调解工作室(中心)归档。
六、调解协议履行
1.经律师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当事人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2.调解协议经司法确认后,当事人又就同一纠纷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律师调解员应当鼓励和引导当事人即时履行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具有给付内容的,当事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申请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拖延履行的,调解和执行的相关费用由未履行协议一方当事人全部或部分负担。
4.经律师调解达成的和解协议、调解协议中,具有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给付内容的,债权人依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债务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且逾期不履行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七、考核管理
1.建立考核机制。探索建立律师参与调解的考核和表彰激励机制,由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律师人数等因素对各律师调解工作室(中心)调解案件数量提出年度指导性指标,人民法院负责定期向司法行政机关反馈律师调解员承接委托调解、委派调解案件业务统计数据,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每年年底对律师调解工作进行年度考核。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对表现突出的律师调解工作室(中心)和调解员给予物质或者荣誉奖励。
2.严格回避制度。律师调解员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申请其回避:
(1)系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2)与纠纷有利害关系的;
(3)与纠纷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调解的。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律师调解工作室(中心)应当在申请提出的3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并通知当事人。律师调解员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不得就该争议事项或者与该争议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纠纷接受一方当事人委托,担任仲裁或者诉讼的代理人,也不得担任该争议事项后续解决程序的人民陪审员、仲裁员、证人、鉴定人以及翻译人员等。
3.加强纪律规范。律师调解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有关管理规定。严禁律师调解员向当事人推荐、介绍仲裁或者诉讼代理人,严禁公开调解内容及结果,严禁泄露调解过程中了解到的当事人秘密和隐私,严禁在调解过程中索取、收受财务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等。调解协议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4.严肃责任追究。律师调解员违法调解,违反回避制度,泄露当事人隐私或者秘密,或者具有其他违反法律、违背律师职业道德行为的,应当视情节限制或者禁止从事调解业务,或由律师协会、司法行政机关依法依规给予行业处分或者行政处罚。
八、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加强制度建设和工作协调,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共同推进律师调解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二)明确工作职责
1.人民法院职责
(1)为律师调解工作室的值班律师提供专门的办公场所、必要办公设施等工作便利条件;
(2)通过政府采购服务或补贴的方式解决委派或委托律师调解服务经费;
(3)负责法院委派或委托调解案件的遴选、移送等工作,协助司法局共同做好律师调解工作室值班律师日常管理,包括指定专人与司法局、律师协会对接调解案件交接、业务数据统计、调解经费发放等;
(4)为律师调解员提供必要的业务培训。
2.司法局工作职责
(1)全面统筹、监督指导、推进律师调解工作;
(2)实行人民法院律师调解值班制,保证工作时间有一名以上律师调解员在调解室开展工作;
(3)指导律师协会设立律师调解中心,监督指导律师调解中心的运行管理;
(4)指导律师协会加强律师调解员队伍的组建、管理培训、表彰等工作;
(5)负责对驻人民法院律师调解工作室律师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对驻点律师调解员的日常管理、案件材料交接、案件调解跟踪、流程管理等日常事务性工作指导。
(三)加强经费保障
1.通过政府采购方式解决经费。法院委派或委托调解的,法院应根据纠纷调解的数量、质量与社会效果,通过政府采购服务渠道解决调解经费,并纳入法院专项预算。律师调解员调解法律援助案件的经费,由法律援助机构通过政府采购服务渠道予以解决。
2.当事人负担调解费。在律师事务所设立的调解工作室受理当事人直接申请调解纠纷的,可以按照有偿和低价的原则向双方当事人收取调解费,一方当事人同意全部负担的除外。调解费的收取标准和办法由内黄县律师协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在律师事务所醒目位置公示。
3.发挥诉讼费用杠杆作用。开展诉前调解,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撒诉的,人民法院免收诉讼费。诉讼中经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减半收取诉讼费用。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与调解,或者有明显恶意导致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
(四)加强宣传工作。
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要大力宣传律师调解制度的作用与优势,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优先选择律师调解快速有效解决争议,为律师开展调解工作营造良好执业环境。
九、附则
本实施细则未规定的,参照《全省律师调解试点工作实施意见》执行。
十、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内黄县人民法院
2019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