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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黄县人民法院案件执行期限监督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0-06-03 18:19:49


    为规范我院执行案件期限管理工作,提高办案效率,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要求,结合我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执行实施类案件执行期限

(一)一般执行案件执行期限6个月,自执行立案之日起计算;

(二)行政非诉类执行案件执行期限3个月,自执行立案之日起计算;

(三)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的期限为6个月,自执行立案之日起计算;

二、执行期限的扣除

案件执行中,下列期间不计入执行期限:

(一)公告送达执行文书的期间;

(二)鉴定、评估期间;

(三)管辖争议处理期间;

(四)暂缓执行的期间;

(五)中止执行的期间;

(六)就法律适用问题向上级法院请示的期间;

(七)与其他法院发生执行争议报请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协调处理的期间。

三、执行期限的延长

案件执行中出现以下情形,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五日内向局长提出:

(一)案件疑难、复杂执行期限;

(二)需要调查取证;

(三)其他。

四、扣除、延长执行期限的审批

各执行实施团队及法庭如有需要扣除、延长期限的案件一律报局长进行审批。

案件承办人应将扣除、延长执行期限的相关材料,引入电子卷宗,报局长审批。局长认为符合规定的,予以批准。

五、执行案件期限监督

   (一)对于执行立案后超过三个月未报结的案件,案件承办人要每两周向局领导汇报案件情况,包括案件有无财产、是否符合终本条件、拟报结案件时间、涉案财产处置情况等案件信息,逐案检查是否按照节点流程规定的时间推进,指导案件承办人作出案件推进计划并督促案件按计划落实。

   (二)对于有可供执行财产易执结的案件,若无法定事由超四个月仍未执结的,将更换承办人。

   (三)对于执行立案后超过六个月未结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每周要向局领导汇报案件进展情况,包括案件未结案原因、涉案财产处置情况、案件推进落实情况、拟结案时间等案件信息,指导案件承办人对案件修订执行措施;如认为有必要,上局务会讨论,确定案件推进措施。

(四)对于执行立案后超过十二个月未结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每周要向局领导汇报案件进展情况,包括案件未结案原因、涉案财产处置情况、案件推进情况、拟结案时间、案件推进落实情况等案件信息,并形成书面报告,报局长。

(五)执行局局长或主管业务的局领导对执行立案后超十二个月未报结的案件逐案督办。经连续两次督办,案件未按案件推进方案落实措施的,报院党组,对该案件启动“一案双查”,追究案件承办人的责任。

(六)听取案件汇报必须掌握的案情及节点:

1、立案时间、案由、申请执行标的;

2、通过案件执行系统,调阅执行依据裁判或调解的主文;

3、原、被告基本情况(主要是现实际住址、从事的职业、家庭成员情况)、被告与原告、异议人的关系等;

4什么时间送达的执行通知书、评估拍卖裁定,采取财产处置间隔时间太长的原因;

5、什么时间去的现场、张贴腾房公告;

6、什么时间开始的询价(议价或评估);

7、什么时间移交的腾房;

8、是否对居住在房屋内的被执行人(或案外人)移送拘留,未移送原因;

9、询价(议价或评估)报告什么时间出来的?什么时间挂一拍、二拍、变卖;

10、拍卖保证金什么时间交的;尾款什么时间交齐的;拍卖过户裁定什么时间批好的,什么时间移交保全组的;为什么间隔时间过长;

11、《超期情况说明》写了没有等

   (七)执行局指挥中心负责执行案件执行期限监督、预警工作。对案件超期情况,提前10天以督办形式向案件承办人预警。案件承办人在期限内未报结案件亦未作出情况说明的,全局通报,并纳入全年绩效考核。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内黄县人民法院

 2020年63

责任编辑:宋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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