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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内黄县委政法委员会、内黄县人民法院、内黄县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和司法确认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9-12-12 13:43:28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有机衔接、协调联动、高效便捷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形成化解社会矛盾合力,筑牢维护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确保全县社会治安大局稳定,根据《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和司法确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为根本,以实现社会安全稳定为目标,夯实基础,创新机制,着力解决引发矛盾纠纷和影响预防化解成效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构建上下联动、左右协调的矛盾纠纷预防化解体系,不断提高基层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和水平,及时有效地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统筹协调上下联动原则,调动各方面积极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形成工作合力;坚持群众第一、尊重民意,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持实事求是、分类指导,协调联动,随时调处、就地解决,使群众纠纷有人管,矛盾不激化;坚持依法办事,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

()工作目标。通过建立完善合理实用的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县乡村三级矛盾纠纷组织人员进一步充实,源头预防机制进一步健全,覆盖城乡的调处化解网络进一步完善,调处化解时效性和成功率进一步提高, 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意识、能力和水平得到进一步增强,有重大影响的集访、非访、群体性事件和“民转刑”案件得到有效遏制,力争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镇,难事不出县,矛盾不上交。

二、统一思想认识,充分认识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

重要性

人民调解制度是一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在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人民调解工作具有高度的群众性,是联系群众、服务群众、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具有分布广泛、灵活便捷、成本低、效率高等优势。当事人之间产生纠纷后,可以通过人民调解员或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可以免费申请法院进行司法确认或者申请法院出具调解书,以避免纠纷反复,巩固调解效果。做好人民调解工作,有利于从源头上减少不安定、不和谐因素,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应在依法、高效、便民利民、当事人自愿的原则指导下,切实推进诉调对接机制建设,在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之间建立规范化、制度化的诉调对接工作机制。

三、加强组织建设,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网络体系

()完善网络组织。一是进一步健全规范乡镇(街道)调解组织,巩固发展村调解组织,积极推动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组织建设。二是积极推动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与政法、公安、卫生、人社、保险机构及行业协会、社会团体的联系和沟通,推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努力实现重点行业与领域人民调解组织全覆盖。

 ()拓展工作平台。在县法院成立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分别在县法院诉调对接中心和五个基层法庭设立办公场所。一是在县法院诉调对接中心设立驻法院人民调解工作室,选派5-8名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人民调解员入驻县法院调解工作室,开展人民调解工作。二是在县法院五个基层法庭设立驻法庭人民调解工作站,各选派2-3名人民调解员常驻法庭调解工作站,积极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解工作,切实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

四、加强队伍建设,提升人民调解员队伍整体素质

()充实人员队伍。不断拓宽人民调解员选任聘任渠道,配齐配强各类调解组织的专兼取人民调解员,广泛吸射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公道正派、威信高的退休法官、检察官、民警及相关行业部门退休人员和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社会专业人士担任人民调解员,充分发挥其专业优势,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专业化水平。

()加强业务培训。一是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大人民调解员培训力度和人民调解工作宣传力度,对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进行业务指导,准确把握新时代矛盾纠纷的规律和特点,进一步创新方式方法,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调解技巧。二是人民法院要明确审判业务部门和基层法庭为人民调解工作业务指导主体,通过集中授课、案

例评析等方式对人民调解员进行培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法律综合素质和解决纠纷的能力;对影响较大、普法效果好的案件,邀请人民调解员旁听庭审,通过以案释法和规范调解方式,让其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调解的技巧。

()保障人民调解员待遇。县财政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适当安排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推行以案定补机制,人民调解员经费的安排和发放应考虑调解员调解纠纷的数量、质量和难易程度、社会影响大小以及调解的规范化程度,实行“一案一议一补” ,补贴标准由县司法行政部门根据上级文件要求确定,以调动人民调解员调解矛盾纠纷的积极性。

五、加强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工作

1、人民调解员应当积极向当事人宣传司法确认制度,对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条件并有司法确认必要的,应当告知、引导和帮助当事人向县法院(法庭)申请司法确认,以避免纠纷反复,巩固调解成果。

2、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人民调解员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县法院(法庭)提交以下材料:

(一)司法确认申请书;

(二)调解协议书原件;

(三)当事人身份证明、资格证明;

(四)当事人的送达地址、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

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必须向县法院(法庭)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3、县法院(法庭)收到当事人司法确认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三日内受理,并向当事人送达受理通知书;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三日内向当事人送达不予受理通知书。

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县法院(法庭)申请司法确认的,县法院(法庭)可以当即受理并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或者不属于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

(二)确认身份关系的;

(三)确认收养关系的;

(四)确认婚姻关系的。

5、县法院(法庭)应当自受理司法确认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县法院院长(法庭庭长)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6、县法院(法庭)受理司法确认申请后,应当指定一名审判人员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必要时也可以通知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场,当面询问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向县法院(法庭)如实陈述申请确认的调解协议的有关情况,保证提交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县法院(法庭)在审查中,认为当事人的陈述或者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不完备或者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当事人补充陈述或者补充证明材料。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时补充或者据不接受询问的,可以按撤回司法确认申请处理。

补充证明材料的时间由县法院(法庭)根据案件情况自行确定,一般不超过七天,不计入审查期限。

7、案件审查过程中,发现调解协议内容存在计算错误、文意不明等瑕疵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在不改变权利义务基本内容前提下,县法院(法庭)可以对调解协议内容进行补正,相关情况应当记入笔录,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8、在县法院(法庭)作出是否确认决定前,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撤回司法确认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中共内黄县委政法委员会    内黄县人民法院

  内黄县司法局             

2019年1212

责任编辑:宋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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