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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2021-05-25 22:11:14


魏建民(41052719650422005X):

本院受理原告内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卞志锋、张利芹、卞慧玲、卞书锋、张院成、魏建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0527民初5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卞志锋、张利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内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人民币 70 000元及利息(含罚息)(从2018年12月7日起至2019年12月7日止按月利率10.44‰,本金按照200 000元计算;从2019年12月8日起至2020年6月13日止按月利率15.66‰,本金按照200 000元计算;从2020年6月14日起至2020年11月23日止按月利率15.66‰,本金均按照190 000元计算;2020年11月24日至还清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5.66‰,本金按照70000元计算);二、被告卞慧玲、卞书锋、张院成、魏建民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卞慧玲、卞书锋、张院成、魏建民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卞志锋、张利芹追偿;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卞志锋、张利芹、卞慧玲、卞书锋、张院成、魏建民共同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审理法院: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民一庭李红亚

联系电话:0372-7768040


责任编辑:宋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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