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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2021-06-02 16:54:23


张永现(身份证号码:4106021964****3019):

本院受理原告内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张永现、郭章勤、王文霞、武改星、张敬阳、于少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豫0527民初20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张敬阳、于少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内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00 000元及利息(含罚息);(利、罚息分别从2019年1月22日起以本金300 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0.44‰计算至2020年1月22日止,计算时扣除已支付的利息6211.57元;从2020年1月23日起以本金300 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66‰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二、被告武改星、王文霞、郭章勤、张永现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武改星、王文霞、郭章勤、张永现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敬阳、于少纺追偿;

三、驳回原告内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13元,由被告张敬阳、于少纺、武改星、王文霞、郭章勤、张永现共同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附记:1、承办法官:李随生    联系电话:0372-7768039

2、本公告发出日期:2021年5月31日

3、联系地址:河南省内黄县朝阳路西段74号


责任编辑:宋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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