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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誉中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诉河南省天杰化肥制造有限公司、赵某某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1-06-15 16:28:42


基本案情  

原告:河南誉中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内黄县建设路东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刘希娥,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宗和平,内黄县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省天杰化肥制造有限公司,地址:内黄县楚旺镇北街村。

法定代表人:赵振北,职务:总经理。

被告:赵某某,男,汉族,住内黄县。

2015年5月被告租赁原告厂房设备、仓库,生产肥料。被告用原告的钱进货,经营期间剩余货源,被告拉走后,于2016113号被告赵某某、河南省天杰化肥制造有限公司给原告出具欠条,注明欠原告120 000元,还款时间2016330日,逾期按2%利息计算。被告赵某某认可欠条是其书写的,辩称此欠条与被告河南省天杰化肥制造有限公司无关,是自己单方行为。庭审中,被告河南省天杰化肥制造有限公司辩称没有委托赵某某,委托书上的章不是本公司的,未在限期内提出鉴定申请。上述欠款,经原告催要,二被告未偿还。原告河南誉中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明确表示放弃要求二被告承担2%利息的请求。

裁判结果

本案由内黄县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被告赵某某、被告河南省天杰化肥制造有限公司给原告出具的欠条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以确认二被告欠原告款的事实,故原告要求二被告给付欠款120 000元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河南省天杰化肥制造有限公司辩称没有委托赵某某,委托书上的章不是本公司的,其未在限期内提出鉴定申请,视为对权利的放弃,故对其辩称,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明确表示放弃利息,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赵某某、被告河南省天杰化肥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河南誉中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人民币120 000元;

二、驳回原告河南誉中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迅速,市场蓬勃发展,公司作为法人,市场参与度很高,合同案件越来越常见。本案就是一起因为合同引发的的典型案例。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被告主体是否适格;2、二被告是否欠原告钱,应否偿还,偿还金额及利息计算;3、原告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经本院审理,理清了被告的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承担多少责任以及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虽然案件标的额不大,但这是一件很典型的合同案件,与其他合同纠纷案件有许多共性。

编写人:内黄县人民法院王秀丽

独任庭人员:王秀丽

责任编辑:宋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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