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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2021-06-16 17:58:16


李艳伟(410527198803XXXX32):

本院受理原告内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朋飞、冯丹丹、祝金现、李艳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0527民初11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朋飞、冯丹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内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人民币98 500元及利息(含罚息)(从2018年7月30日起至2019年7月30日止按月利率10.44‰,本金按照100 000元计算;从2019年7月30日起至2019年12月5日止按月利率15.66‰,本金按照100 000元;从2019年12月6日起至2019年12月11日止按月利率15.66‰,本金按照99 000元计算;从2019年12月12日期至还清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5.66‰,本金按照98 500元计算,还款时应扣除已付利息300.01元);二、被告祝金现、李艳伟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祝金现、李艳伟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朋飞、冯丹丹追偿。案件受理费2263元,由被告李朋飞、冯丹丹、祝金现、李艳伟共同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审理法院: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李红亚

联系电话:0372-7768040

责任编辑:宋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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