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飞亮(身份证号码:41052719820511xxxx):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黄县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0527民初44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飞亮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黄县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9279.75元、手续费155.97元,利息及违约金(以逾期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11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人民币信用卡(个人卡)公务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但总计以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为限,逾期本金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系统为准);二、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黄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113元,由被告王飞亮负担。限你在本公告发出六十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 九 月二十九日
联系单位: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事审判一庭
承办法官:常红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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