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韶军(身份证号码:411022197310****78):
本院受理原告陈代勇诉你与张建民、陈金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0527民初14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建民、李韶军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陈代勇补偿款人民币70000元;二、被告陈金来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张建民、李韶军、陈金来负担。限你在本公告发出六十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 十 月十五日
联系单位: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事审判一庭
承办法官:常红波 联系电话:0372-7768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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