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明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统一信用代码:91130200336046803F):
本院受理原告内黄仁和企业咨询服务中心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0527民初28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唐山市明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内黄仁和企业咨询服务中心借款本金人民币900 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800元,由被告唐山市明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限你在本公告发出六十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 十 月十四日
联系单位: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事审判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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