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全寿(身份证号码:14032********):
本院受理原告聂孟坤诉被告青县顺泽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新华支公司与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0527民初32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新华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聂孟坤物质性损失共计人民币58703.76元;二、驳回原告聂孟坤本次诉讼中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96元,由原告聂孟坤负担112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新华支公司负担1284元。限你在本公告发出六十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 十 月 三十 日
联系单位: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事审判一庭
承办法官:常红波 联系电话:0372-7768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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