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是支持起诉原则的法律根据,目的是运用社会力量维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同各种损害民事权益的行为作斗争。但这一原则在立法上没有相应的具体条文保证其贯彻实施,因而在审判实践中不仅适用不多,而且不具有实际操作性。因此,笔者主张废止民诉法第15条支持起诉这一原则。
理由如下:一是我国民诉法是保障民事实体法实施的程序法,它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更何况民诉法第5条和第8条规定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即进入民事诉讼程序后,原、被告之间权利、义务基本对等。不存在你死我活的斗争,更不应由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支持一方,打击另一方;二是支持起诉与法院独立审判相悖。原告起诉须经法院依法审理才能做出其胜诉或败诉的结果,他并非是当然的胜诉方。第三方单位以支持人的身份支持原告起诉,易对审判人员造成先入为主,无形中对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造成干预,与我国独立审判的司法原则不一致;三、充分尊重当事人处分权的需要。随着法治观念的深入,人们法治意识的提高,遇到纠纷能够自由选择解决纠纷的方式,或找中间人调解,或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利。且即使起诉确有困难的还可以请求律师法律援助,免费代写诉状、代理,立案时符合民诉法规定的几类案件还可以进行司法救助减、缓、免诉讼费。对于是否诉讼,如何诉讼,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由处分权。当事人自己对诉讼权利的直接处分比支持起诉单位的言论支持来得更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