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青松(身份证号码:4106211974****4558):
本院受理原告王子翔诉王青松、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不在其户籍地居住,下落不明,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裁判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豫0527民初49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子翔物质性损失共计5201.46元;二、被告王青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子翔物质性损失共计5130.06元;三、驳回原告王子翔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王子翔负担20元,被告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分公司负担28元,被告王青松负担27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联系单位: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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