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跃永(4105271992****2913):
本院受理原告刘秀民与被告葛跃永、张威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0527民初38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葛跃永赔付原告刘秀民物质性损失及精神性损失79 048.32元;二、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张威赔付原告刘秀民物质性损失及精神性损失79 048.32元;三、驳回原告刘秀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32元,由被告葛跃永负担1800元,由被告张威负担1800元,由原告刘秀民负担1032元。
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一月十日
审理法院: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李红亚
联系电话:0372-7768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