冉玲蕊(4105271986****0084)
杨占勇(4105271984****8012):
本院受理原告内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冉玲蕊、杨占勇、李军芳、冉玲晓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0527民初63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冉玲蕊、杨占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内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人民币196700元及利息、罚息。(从2019 年08月01日起至2020年08月01日止按月利率10.44‰计息,本金按200000元计算;从2020年08月02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5.66‰计息,本金均按上述还款阶段所剩本金计算);二、被告李军芳、冉玲晓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军芳、冉玲晓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冉玲蕊、杨占勇追偿;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2150元,由被告冉玲蕊、杨占勇、李军芳、冉玲晓共同负担。
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一月十日
审理法院: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李红亚
联系电话:0372-7768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