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黄县亳城乡盛丰农资经营部:
本院受理原告刘希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应诉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通知书和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以30000元为本金利息按月息一分从2017年2月24日计算至实际还清款为止,(现暂计算至2021年12月7日,利息为17470元);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院定于 2022 年4月15日16时00分在本院东庄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联系单位: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东庄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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