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黄县人民法院
关于建立执行案件繁简分流工作机制
的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提高执行案件办理效率,健全和完善执行工作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和省法院《关于建立执行案件繁简分流工作机制的意见》,结合本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执行案件繁简分流工作机制,是指在执行实施权分权集约实施过程中,对于简易执行案件,及时筛选分类,简化程序快速办理,以缩短案件执行周期,普通案件集中力量精细办理,提高执行工作效率,切实维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
第二条 执行案件繁简分流工作机制,贯穿于法院执行全部流程,应当坚持合法性、效率性、公开性等原则,以尽快实现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为目的。
第三条 根据执行案件财产查找、争议解决、拍卖处置等环节的难易程度,结合执行员的个人专长,建立和完善案件分配、人员组合机制,最大限度发挥执行员个人专长和法院集体优势。
第四条 法院执行过程中,应当坚持全过程公开透明,全面实现执行信息公开化,充分保障申请执行人的知情权、参与权、陈述权、异议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 执行局设立查控组(由执行指挥中心负责管理)、强制执行实施及保全组和执行组。查控组主要负责案件的查控、简易案件的快速执行及网络司法拍卖工作;强制执行实施及保全组主要负责简易案件以外的其他普通案件的强制扣划及执保案件的执行;执行组主要负责普通案件的执行。
第六条 查控组、强制执行实施及保全组和执行组之间的案件交接,须经局长分案并通过执行指挥中心统一登记移送,严禁组与组或执行员之间私自移送案件执行。
第七条 执行指挥中心实行实体化运行,负责集中执行活动和快速反应出警的组织调度,各组应当接受执行指挥中心的统一指挥和协调。
第八条 所有执行案件立案后,通过案件管理信息系统分案至执行指挥中心查控组执行员名下,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阅卷工作,并对案件难易程度进行甄别。
第九条 下列案件可以认定为简易执行案件:
(一)执行标的额在5万元以下,且财产线索明确或经合法传唤被执行人能够到庭解决的案件;
(二)执行标的额在5万元以下,虽经合法传唤未能到庭,但被执行人具有长期稳定职业的案件;
(三)执行标的额在5万元以上,但保全到的银行存款、上市公司股票、支付宝(余额宝)账户等财产足以清偿债权的案件;
(四)通过向有关单位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可以在短期内办结的行为执行案件;
(五)当事人有可能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或有迹象表明被执行人愿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案件;
(六)其他可以适用简易执行程序的案件。
第十条 简易执行案件在快速办理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转为普通执行程序:
(一)当事人提出执行异议的;
(二)需要进行财产变价处置的;
(三)在一个月内未能执行完毕的;
(四)其他有关情形。
第十一条 查控组执行员应当在阅卷后两日内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和风险告知书等法律文书,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经审查,无须进行财产查控就能执行到位的简易案件,可以不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以减少重复劳动和节约查控资源。
第十二条 经查控组甄别,属于普通执行案件,或简易执行案件需要转为普通执行案件或直接可以进行财产处置的,须经执行局长批准并通过执行指挥中心统一登记移送执行组执行。
第十三条 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信息表明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应当立即采取查封、冻结、扣划等强制措施。反馈信息表明被执行人无财产的,应当立即传唤被执行人到庭,责令被执行人按照执行通知要求履行义务。同时,提醒申请执行人进一步举证其他财产线索。
第十四条 适用简易执行程序办理的案件,查控组执行员应当自收到案件之日起一个月内执行完毕。
第十五条 简易执行案件办理期限届满前可能无法执结,或期限届满后仍未能执结的,应当填写案件移送表并报执行局长审批。同意移送其他组别执行的,交由执行指挥中心统一登记移送案件,并随案说明已查证的财产状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已实施的强制手段和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以及被执行人承诺的履行方案等情况。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2021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