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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黄县人民法院跨域诉讼服务工作规范

发布时间:2020-06-22 10:51:04



内黄县人民法院

跨域诉讼服务工作规范


为方便人民群众就近办理跨域诉讼事务,实现诉讼服务的跨域区域远程办理、跨层级联动办理,更好的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切实解决异地诉讼难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法院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  跨域诉讼是指人民群众就近到我院诉讼服务中心或各派出法庭诉讼服务窗口跨区域、跨层级办理民事一审、行政一审、首次执行、恢复执行的立案和材料收转、视频辅助、文书领取、卷宗查阅等跨域项。

第二条  本院提供跨域诉讼服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便利群众诉讼原则。让当事人在协作法院的诉讼服务大厅享受到与管辖法院相同的诉讼服务;

(二)依法办理原则。跨域诉讼应当严格执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立案、管辖、送达和期间的规定;

(三)联动协作原则。协作法院和管辖法院应当强化协调,主动配合,高效办理当事人的跨域诉讼申请。

第三条  本院诉讼服务大厅或各派出法庭的诉讼服务窗口均设立跨域诉讼服务专用窗口,指定专人负责跨域诉讼服务事项,配备相关软件设备。

第四条  跨域立案通过本院的微信小程序“中国移动微法院”注册专用账号办理。

本院诉讼服务大厅和各派出法庭诉讼服务窗口为当事人提供异地网上立案服务。但通过异地法院诉讼服务网或微信小程序提交的异地网上立案申请,不属于跨域立案。

第五条  当事人或代理人办理跨域立案事务,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当事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法人或其它组织不能提供组织机构代码的,应当提供组织机构被注销的情况说明;

(二)委托代理诉讼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人、代理人身份证明、代为告诉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三)提供有具体明确的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

(四)起诉状原本和与被告及其他当事人人数相符的副本;

(五)与诉请相关的证据或者证明材料。

第六条  本院作为协作法院端,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做好以下工作:

(一)诉前为解纷引导、诉讼风险告知;

(二)代为核对当事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和与之相关的证明材料;

(三)代为核对起诉、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材料齐全的,工作人员及时与管辖法院联系,通过移动终端推送至管辖法院;材料明显不齐全的,向当事人释明应当不齐的材料;当事人拒绝补齐并坚持提交申请的,在告知后果后,推送现有材料,并注明情况;

(四)代为接收起诉状、申请书、授权委托书及与之相关的证明材料的原件,向当事人出具《诉讼材料收取清单》,并在两个工作日内,与当事人签署的《送达地址确认书》《诉前调解确认书》《诚信诉讼承诺书》、《廉政监督卡》等一并通过法院专递方式寄送管辖法院;

对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情形的,不接受材料。

第七条  本院作为管辖法院端,应指定专人实时办理跨域立案申请,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

当事人接收电子送达的,将加盖本院电子印章的《受理案件通知书》《交费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通过电子送达系统,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拒绝电子送达的,应将上述文书及《送达回证》通过信息系统推送至协作法院,委托协作法院当场送达当事人;

(二)认为当事人提交的起诉、申请材料、证据材料等不齐全的,即时制作《补正告知书》,并通过信息系统推送至协作法院,送交当事人;或直接与当事人联系,通过其他有效方式进行;

(三)无法当场判定是否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即时通过信息系统向协作法院反馈,告知当事人本院将在法定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或直接与当事人联系,通过其他有效方式进行。

第八条  根据统建平台建设情况,拓展跨域诉讼服务范围,逐步在本院推行跨域材料收转,跨域视频辅助、跨域文书领取、跨域卷宗查询等诉讼服务。

第九条  诉讼服务中心要加强对各派出法庭跨越诉讼服务工作的指导监督。

第十条  对拒不向当事人提供跨域诉讼服务,或者受到协作法院推送的诉讼服务申请后不及时办理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依纪追求相关人员责任。



内黄县人民法院

2020年6月22日


责任编辑:内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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