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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黄县人民法院 内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企业登记阶段建立企业送达地址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

发布时间:2021-01-18 10:56:23


内黄县人民法院 内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企业登记阶段建立企业送达地址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我县营商环境,加强企业诚信管理机制和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提高诉讼文书送达效率,节约诉讼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内黄县人民法院向本县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及分支机构进行诉讼文书送达,适用本意见。

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参照本意见执行。

第三条  企业在本县办理设立、变更、备案等登记注册业务时,市场监管部门应向企业告知填报诉讼文书送达地址以及承诺相关责任的内容,企业知晓上述告知事项后,应如实填报企业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并承诺所填报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真实、准确,能够及时有效接收送达的诉讼文书。

承诺企业所填报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在案件的一审、二审、再审(含申请再审、申诉审查)及破产、执行等所有司法程序中持续有效。

第四条  承诺企业在线填报电子邮箱、手机号码等电子送达地址的,视为其接受以电子送达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人民法院可采用电子送达方式进行送达,但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得采取电子送达的文书除外。

第五条  承诺企业应当确保所填报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真实、准确,能够及时有效接收诉讼文书。

承诺企业负责督促填报的接收人员,注意保持联系方式畅通,及时接收诉讼文书并反馈给承诺企业。

第六条  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发生变更的,承诺企业应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变更。

承诺企业因提供虚假地址或者提供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更新、拒绝签收等导致无法及时有效接收文书,人民法院向该地址送达诉讼文书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承诺企业自行承担。

第七条  承诺企业参加诉讼后可以通过填写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向人民法院重新确认该案中本企业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法院送达时优先适用重新确认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

第八条  人民法院向承诺企业确认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发送文书未获接收的,除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企业证明其自身没有过错的,视为送达。直接送达的,以依法记录送达过程并将文书

留在该地址之日视为送达之日;邮寄送达的,邮政机构依法投递未能送达,文书被退回法院之日为送达日期;电子送达的,电子诉讼文书到达承诺企业确认的电子邮箱系统、微信小程序、手机号码或其他即时通讯账户之日为送达之日。同时采用多种方式送达的,以最后一次送达日期为准。

第九条  承诺企业因其确认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无法及时有效接收文书产生责任而发生纠纷,承诺企业可通过相关程序提出申辩,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审查处理。

第十条  本县市场监管部门与本县法院加强沟通联系,定期或不定期就本意见实施中遇到的问题研究解决。

第十一条  本意见由内黄县人民法院和内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负责解释和修订。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企业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告知承诺书







附件:

企业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告知承诺书


根据内黄县人民法院 内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企业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登记承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规定,企业等市场主体在本市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设立、变更、备案等登记注册业务时,其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为依法默认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其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为默认的收件人,企业填报的电子邮箱等信息作为电子送达地址。前述地址(含电子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用于接收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执法文书,亦作为发生纠纷时法院送达诉讼文书的有效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市场监管部门向企业填报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发送文书,如因企业提供的地址不准确、地址变更后未及时完成变更程序,或企业指定的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文书未获接收的,视为送达。直接送达的,以依法记录送达过程并将文书留在该地址之日视为送达之日;邮寄送达的,邮政机构依法投递未能送达,文书被退回法院或市场监管部门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电子送达的,电子诉讼文书到达企业确认的电子邮箱系统、微信小程序、手机号码或其他即时通讯账户之日为送达之日。同时采用多种方式送达的,以最后一次送达日期为准。

〔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名称〕已知悉上述告知内容,并确认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住所/经营地址〕为法律文书送达地址,联系电话为〔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联系电话〕、收件人为〔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经营者〕,手机号码为〔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经营者手机号码〕,其他电子送达地址为〔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经营者电子邮箱〕。上述填报信息真实、准确,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承诺人签名(盖章):

 月  日





备注:企业如为新设企业,承诺人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企业已成立的,承诺人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并加盖企业公章。


责任编辑:内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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