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的发挥审判委员会的作用,进一步提高审判质量,确保公正和效率,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经院党组研究,制定以下工作制度。
一、审判委员会的职权和任务是:领导审判人员学习、贯彻执行法律、法规、法令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等,以及国家的有关政策,讨论重大疑难案件和其他必须由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研究总结审判工作经验,讨论审判改革问题,对需要追究的错案予以确认,并交监察部门调查处理。
二、提交审判委员会研究的案件应是重大疑难案件。包括以下几类:
1、合议庭多数人意见和主审人员意见存在严重分歧的案件。
2、合议庭意见与主管院长意见存在严重分歧的案件。
3、上级领导报批、交办的案件。
4、社会影响大的群体性诉讼案件。
5、需报请上级法院做出处理决定的案件。
6、其他需要审委会研究的案件。
三、每一至两周的周三召开一次审委会;有重大或紧急情况,院长可随时召开审委会。
四、拟提交审委会研究的案件,须报经主管院长签字同意后,统一报交审管办汇总。
五、审判委员会由院长主持召开;院长因故缺席时,由常务副院长主持召开。
六、审委会讨论案件,应当考虑合议庭的意见,注重合议庭的职责,充分发挥合议庭的作用。但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必须执行。
七、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必须由半数以上委员参加,实行民主集中制,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决定的问题,经院长或者主持会议的常务副院长审查,签字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