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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年纠纷不得意 一朝和解两相宜

  发布时间:2022-04-15 18:11:54



    2006年2月,河南省内黄县某建材公司与内黄县某维护中心签订供货合同,双方以不定期供应石材、定期结算支付货款方式进行了多次交易,截止2008年6月,维护中心下欠未付货款69996.85 元。双方协商无果,2009年11月,建材公司向内黄县法院起诉维护中心继续履行支付义务,经内黄县人民法院法官调解,维护中心再三承诺于当年除夕前付清货款,建材公司撤回起诉。撤诉后,维护中心没有及时履行承诺,经多次催要无果后,建材公司于2022年3月25日再次诉至内黄县法院,要求维护中心支付货款69996.85 元及违约金共计190859.74 元。

    内黄县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庭长郭卫锋法官在详细了解案情后,意识到本案是涉企业的矛盾纠纷,如果因审判诉讼行为而影响到企业的经营发展,是不负责任的行为。为了真正领会学习并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重要指示精神,学习并贯彻落实“服务企业年”、“万人助万企”所要求的司法服务企业、优化营商环境等专项活动精神,在充分考虑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后,郭卫锋启动调解程序,与建材公司负责人座谈,深入调研企业诉求,并向企业负责人宣讲相关法律法规及惠企政策精神,赢得企业负责人信任。随后,郭卫锋与维护中心负责人进行座谈,了解维护中心经营现状,同时进行释法明理,宣讲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重要性和企业经营发展的紧迫性,维护中心负责人也认识到疫情常态形势下,企业营经营发展环境的严峻性,其与建材公司长达十三年货款纠纷必须尽快尽早妥善化解。在郭卫锋的主持下,维护中心主动与建材公司沟通,承诺一定付清该笔长期欠款,绝不拖欠。建材公司对郭卫锋调处企业纠纷的所谈所行大为尊重认可,主动自愿减少违约金诉求。双方于2022年3月30日达成调解协议,维护中心已于日前付清建材公司货款69996.85 元及违约金15000元。该案从立案到结案仅仅五日,郭卫锋就彻底化解了这起长达十三年的货款纠纷。

    企业利益无小事,一枝一叶总关情。郭卫锋对涉企案件快审快结、调解结案的纠纷处理模式,充分展现了内黄县法院为企业提供优质司法服务、更高效率解决企业难题、更大程度上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更优法治化营商环境的作为与能为。

责任编辑:宋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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