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14日,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严厉打击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其帮助行为。
2020年12月份,被告人崔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为牟取利益,将其本人一套农业银行银行卡(包括银行卡、U盾、银行卡绑定的手机卡,下同)、一套中原银行银行卡、一套邮政储蓄银行银行卡卖给刘某某(另案处理),崔某某获利4500元。经查,被告人崔某某的农业银行银行卡转入金额为965772.15元,转出金额为965772.15元;被告人崔某某中原银行的银行卡转入856166.6元,转出856166.5元。赵某某被网络诈骗转入被告人崔某某农业银行卡2000元;邓某某赌博转入被告人崔某某农业银行卡4000元;黄某某被网络诈骗转入被告人崔某某农业银行卡1960元。
内黄县法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内黄县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以下判决:一、被告人崔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执行,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崔某某所退赃款人民币四千五百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内黄县法院法官提醒您:请务必提高辨别网络是非的能力,自觉抵制网络上的犯罪行为,铲除网络犯罪滋生的土壤,预防网络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