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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婚姻信息共享制度 让数据多走路群众少跑腿

  发布时间:2022-05-25 15:47:40


    在某法院受理的一起普通民间借贷案件中,法院判决被告夫妻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后,二被告提出申诉并出示法院调解离婚文书,表示双方婚姻关系已经解除。该法院审查后,该案件不得不进入再审程序。

在法院实际审判执行过程中,上述案例并不稀奇,确有大量的案件需要法官对当事人的婚姻状况进行调查确认。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民政部门是结婚登记机关,但是离婚方式可以由夫妻双方到民政部门协议离婚,也可以通过诉讼方式由法院调解离婚或判决离婚,而法院生效的离婚调解书或判决书具有判定双方当事人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效力。

    然而法律没有规定法院应如何与民政部门衔接,现实中也鲜有当事人主动到民政部门进行婚姻状况变更登记备案。因法院和民政部门之间缺乏婚姻状况变动信息互联共享机制,影响了婚姻登记的权威性,也给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增加了负担。

    法院与民政部门之间缺乏互联共享机制,一方面,加大了司法成本,法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必须对当事人的婚姻状况进行调查确认;另一方,增加了法律风险,为一些当事人利用婚姻登记漏洞实现非法目的提供了可乘之机;最后,还为当事人再婚登记带来了诸多不便。因此法院与民政部门之间亟需建立婚姻登记变动共享机制。

    为实现内黄县诉讼离婚信息与民政婚姻登记信息共享,进一步整合婚姻信息资源,解决婚姻登记机关信息不全面、更新不及时的问题,打通数据共享渠道,加快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切实做到“让数据多走路,群众少跑腿”,真正解决人民群众关切的“急难愁盼”问题,内黄县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赵辉积极同民政部门协调,加强与民政部门的协调沟通,共同制定了《内黄县婚姻信息府院共享制度》。以建立健全高效运转、有机衔接、全面备案、便捷利民的婚姻登记制度,合理配置司法、政府资源,促进内黄县婚姻登记制度的依法规范管理,全方位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责任编辑:宋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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