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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解难题 矛盾终化解

  发布时间:2022-06-29 17:28:40


    法院审理案件,不能机械的适用法律一判了之。因此,在兼顾法律效果的同时,更应该考虑到案件的社会效果,考虑到群众的满意度,想方设法做到矛盾的实质性化解,才能从根本上保障群众的切身利益,为社会和谐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6月29日,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东庄法庭成功化解了一起离婚诉讼案件。原告王某静要求与被告王某伟离婚,并要求婚生子王某雅由其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在案件诉前调解阶段,经过与原被告双方的沟通,办案法官牛砚洲了解到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争议焦点集中在孩子的抚养权上,原告王某静声称她是迫于父母压力才与被告登记结婚的,因为夫妻感情不合,孩子一直随其生活,尤其是最近6年,孩子完全是由其一人在浚县抚养长大,被告没有尽到任何义务,且孩子已经11周岁,要求与母亲共同生活。被告称6年前原告带着孩子离家出走,他多方寻觅无果,导致这6年来父子不得相见。被告还表示,如果孩子归他,那么他同意离婚;否则,他是不同意离婚的,他一定会把孩子抢过来的。

    牛砚洲研究案情后认为,该案不能直接适用法律判决双方离婚,更不能直接判抚养权的归属,否则只会激化双方的矛盾。牛砚洲多次与原被告联系,让原告带孩子至法庭征询孩子意见,这是被告6年来第一次见到孩子。为了化解双方之间的怨恨,牛砚洲向他们耐心释法明理,将法院判决离婚标准、抚养权归属、探望权的行使、孩子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以及问题家庭对孩子的深远危害等一一解释说明,并言明阻止探望孩子的法律后果。最终,原被告达成一致意见,双方离婚,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享有探望权,并可在每年的寒暑假探望孩子,还可以在征得孩子同意后,将其接走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原被告都表示以前不懂法,处理问题过于极端,以后会按调解协议内容执行的,会尽最大努力将离婚对孩子的伤害降到最低,该案件的隐患得以彻底解决。

责任编辑:宋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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