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公民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优化营商司法环境,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在办案过程中,既依法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又尽最大程度降低执行对企业发展带来的影响,灵活高效执行,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2017年,杨某与某建筑有限公司和某新能源有限公司签订施工项目承包合同及付款协议书,但工程完成后,该建筑有限公司和新能源有限公司并未按协议时间向杨某支付全部工程款,仍下欠35万余元未给付。2021年,杨某起诉后,内黄县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责令该建筑公司及新能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偿还杨某工程款共计35万余元及相应的利息。
判决生效后,二企业仍不予履行。2022年6月22日,杨某申请强制执行。办案法官为维护当事人权益,同时不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营,没有按照常规的执行思路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而是多次向该建筑公司和新能源公司进行释法明理,敦促其尽快履行还款义务,并告知其拒不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严重后果。
7月22日,经过办案法官多次的沟通协商,该建筑公司及新能源公司将40余万元的案款打入内黄县法院执行专案账户,案件得以执结。结案后,该建筑公司及某新能源公司向办案法官表示感谢:“法院的人性化执行真好,不仅没有直接掐断我们的资金链,还替我们企业考虑了发展的问题,真是谢谢法官们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