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庭工作中,调解是化解纠纷缓和矛盾的有力手段,在保证程序正当的基础上,严谨细致做好解释调解工作往往能够取得当事人的认可,获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近日,河南省内黄县法院井店法庭审理了一起特殊的离婚纠纷。该案件特殊之处在于诉讼请求仅有离婚一项,但由于原告姓名被更改,民政局无法办理离婚手续。经法庭调查,双方当事人于1996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所用证件为一代身份证,原告登记姓名为付某。之后付某更名何某,导致民政局无法正常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当事人因此诉至法院。
办案法官张永杰在了解该案基本情况后,当即向当事人沟通,说明需要调取相关证据、排除违法登记情形,并联系上民政局、档案局对案涉原告新旧身份证号和前后两个名字的结婚登记信息进行查询。经查询,双方不存在重婚等违法情形,张永杰及时通知当事人到法庭进行调解,并出具调解书。该案从立案到结案仅用一天时间,通过有效的调解手段大大缩短了审结时长,减轻了当事人诉累,提高了法院司法效率。
基层法官审理的案件大多争议不大、法律关系明晰,但再普通的案件也不能降低办案标准,要把每一个案件办为铁案,时刻践行法院司法为民的初心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