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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2022-08-25 10:38:25


    被告:河南鼎洲防护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内黄县人民路东段南侧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7MA9EY6788U  法定代表人:程芳海  职务:经理。

原告樊利佩与被告河南鼎洲防护用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豫0527民初28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河南鼎洲防护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樊利佩工资7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河南鼎洲防护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审理法院: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李红亚

联系电话:0372-7768040

责任编辑:宋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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