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8月份,内黄县法院民事一审案件共新收4453件,较去年同期减少2.17%。经统计,民事案件数量最多的是民间借贷纠纷、借款合同纠纷、离婚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买卖合同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等。具体情况如下:
一、主要几类民事案件的类型及增比态势
2022年1-8月,我院新收的各类主要案由增长情况如下表:
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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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新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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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民事一审新收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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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新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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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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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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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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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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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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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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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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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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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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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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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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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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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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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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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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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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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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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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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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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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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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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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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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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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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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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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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表中可以看出,2022年1-8月份,我院新收民事一审案件中,“民间借贷纠纷”新收案件数最多,达970件,占新收总数的21.78%,较去年同期下降1.02%;其次是“借款合同纠纷”,新收715件,较去年同期增长6.24%;“离婚纠纷”新收为634件,占比为14.24%,较去年同期下降6.07%;“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新收370件,较去年同期下降15.91%,占比为8.31%;“买卖合同纠纷”新收为302件,较去年同期下降17.93%,占比仅为6.78%。 较去年同期相比,除“借款合同纠纷”类案件增加,其他案件新收数量都有所下降,且“买卖合同纠纷”类案件新收数量减少幅度较大。
二、案件变化原因分析
(一)金融部门特别是信用社贷前审查不严,导致借款合同纠纷增多。
放贷前不审查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和还贷能力,盲目将标的较大的款放出,致使大量贷款逾期无法收回,从而引发纠纷。同时有的银行、信用社违反有关金融法规的规定,对一些到期不能偿还贷款的借款人采用“以贷还贷”的转贷方法延长还贷期限,从而导致一些确无还贷能力的借款人包袱越背越重,积重难返;其次是金融机构贷后监督不力,一些银行、信用社给借款人发放贷款后,对其贷款用途和使用情况监督不力。有的借款人将贷款挪作它用,有的将名义上用于购买房屋或从事做生意的款用于挥霍或赌博等违法活动,致使许多贷款难以收回;有的借款人借款后,即跑到外地经商或打工,不知去向,金融部门对此情况一无所知。
另外,担保制度流于形式。许多银行、信用社的信贷人员在发放贷款时,对保证人是否具有实际代偿能力和担保能力不加以严格审查,只要有人担保,一般都予以许可,造成借款人无力还贷时,保证人也不能履行代偿义务的情况。
有的借款人并非无力归还到期贷款,而是只顾自身利益,不信守合同,信誉低下,合同到期后,有偿还能力却拖欠不还,想方设法“拖债”、“逃债”,造成“贷款容易还款难”的局面。
(二)机动车的普及,驾驶人法律法规、安全意识提高,导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降低。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升,作为生活质量标志的交通工具数量迅猛增长。城市道路建设速度大大满足了交通流量,道路运输压力减小。且驾驶人员也相应增多,经过正规培训,操作规范大大减少了交通事故的发案率。同时,也有相当比例的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安全防范意识观念提高。
(三)婚姻价值观念改变等多种因素导致离婚案件减少。
影响婚姻稳定性的因素有很多,比如户籍人口流动导致夫妻异地、价值观的不同、婚后幸福指数低等。而今年离婚案件较去年同期数量降低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其中一个关键因素是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实施。事实上,除了“离婚冷静期”这一主要原因之外,导致离婚率下降的还有2个因素:疫情与结婚率下降。首先来看疫情的因素,从某种程度上而言,疫情的出现倒是改善了夫妻之间的关系,使彼此之间的沟通与交流变得越来越多,婚姻生活更加“稳固”。其次再来看结婚率下降这一因素,两者之间看似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但是结婚作为离婚的前提,只要结婚的人口基数变大了,一般情况下离婚的人数也就会增加。而2021年结婚率再降,结婚的人口基数变小,则离婚的夫妻对数也就会减少。所以,从这个角度看,两者倒也存在关联。
三、相关意见建议
(一)提升司法水平,优化营商环境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法院要从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公正高效审理合同案件、企业破产案件等方面营造法治化市场环境,从持续推进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完善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全面推进电子卷宗随案生成和深度应用等智慧法院建设,逐步完善便利化诉讼服务,提高司法效率、降低商事审判执行成本。
(二)加大法制宣传力度,提升群众法律意识
尽管普法已经十余年,人民的法律意识明显增强,但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和掌握还很不系统和透彻。只知有纠纷到法院诉讼,但在生活中,触雷防范意识仍不理想。因此,人民法院应在加强法律知识普及的同时,加大法制宣传力度,通过多形式进行全民总动员,使全体公民逐渐培养成学法、守法、用法、护法的良好习惯。
(三)规范相应机制,化解矛盾纠纷
积极发挥人民法院在多元化化解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主导和核心作用,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力度,通过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等多种途径调处矛盾纠纷,将诉讼手段和非诉讼手段有效衔接,力争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充分发挥审判权的规范、引导和监督作用,完善诉讼与仲裁、行政调处、人民调解、行业调解及其他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衔接机制,推动各种纠纷解决机制的组织和程序制度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