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努力践行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提高审判工作效率,实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10月9日内黄县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调解一起由安阳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民事再审案件。
孟某与周某为同事关系,孟某借用周某7张信用卡于2010年3月7日孟某向周某出具一张65000元的欠条。使用7张信用卡过程中,因双方对信用卡金额消费付息产生纠纷,经内黄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孟某还周某欠款31300元。判决发生效力后孟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提请安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3月1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2012年3月19日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指令内黄县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内黄县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公开开庭审理后,找准双方的矛盾点。几番周折通知孟某、周某做调解工作十余次,终于在10月9日下午双方达成和解,周某同意孟某还款2万元,自愿放弃剩余欠款及诉讼费用,孟某当场交于周某1万元,下欠1万元于10月30日前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