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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同,莫损他人权益

  发布时间:2022-12-02 16:30:29



    2022年11月28日,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东庄人民法庭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充分维护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2016年春,徐某某从李某某处购买混凝土用于工程建设。同年8月20日,徐某某向李某某出具了金额为135000元的欠条一张;同日,李某某向徐某某出具了数额为23000元的欠条一张。徐某某于同年10月10日向李某某支付货款60000元。李某某认为徐某某应支付剩余货款75000元;徐某某则认为自己只需向李某某支付货款52000元即可。几番争执不下,李某某起诉至内黄县法院。

    内黄县法院经审理查明,案外人郭某某系被告徐某某雇主,工程完工后,原、被告双方进行了结算,被告共欠原告货款112000元,被告为了从案外人郭某某处抽取23000元的“好处费”,向原告出具了数额为135000元的欠条,原、被告约定,待郭某某向原告支付货款后,原告再向被告支付23000元“好处费”,因此原告向被告出具了数额为23000元的欠条一张。

    内黄县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关于“好处费”的约定,系双方恶意串通,系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该行为无效,故被告徐某某实际共欠原告李某某货款112000元。因被告已向原告支付货款60000元,故被告下欠原告货款52000元。综上,该院依法判决被告徐某某向原告李某某支付货款52000元。

    法官提醒:权利和义务具有一致性,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每个公民既是权利的行使者,又是义务承担者。权利不是绝对的,而是有界限的,行使权利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利。

责任编辑:宋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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